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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和华建筑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魏某不服,向本院起诉。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9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魏某因承建工程需要与原告赵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为其供应钢材。后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赵某钢材,钢材款除被告已清偿部分外,截止2011年1月12日被告尚欠x元。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债权人钢材款x元,此款债务人自愿在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否则每超期一个月加付15%的利润(以月为单位,不满一月按月计算)。超期6个月者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司法解决地湛河区人民法院”。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1年2月1日偿还钢材款x元,下欠的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钢材款x元,支付自2011年2月13日起每月欠款颈的15%的利润、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另查明,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欠条上约定的15%的利润有异议,原告同意按被告认可的5%利润计算。双方约定被告履行债务期限的届满日为2011年2月12日,现未超期6个月。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是引起此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钢材款x元及5%利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因未超过被告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日的六个月,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钢材款x元及利润(按欠款额x元每月5%计算,不满一个月按月计算,自2011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魏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5元,原告赵某负担50元,被告魏某负担2735元。

宣判后,魏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做出的判决错误。其理由是,被上诉人持有的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债权人钢材款x元,此款债务人自愿在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否则每超过一个月加付15%的利润(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按月计算)…….”,首先该条据具有瑕疵,除了签名以外的字体是打印的,被上诉人在该条据上进行了后来的修改(将5%之前又擅自添加“l”,变为15%),该条据已经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已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该条据中写的“利润”一审根本就没有查明是什么,所谓的利润就是被上诉人扣除买钢材的成本之外所加的利润,一审竟然不去查明什么是利润,凭想当然的将整个钢材款作为利润,判决上诉人承担支付责任显然是错误的。综上,一审判决没有在没有查明“利润”含义的情况下,就做出所有欠款是利润而判决每月支付5%,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支付被上诉人利润部分的判决(即利润“按欠款额x元每月5%计算,不满一个月按月计算,自2011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完毕之日止”)。

赵某辩称,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欠款及利润按5%计算,是我自愿放弃10%,我没有上诉。但欠条是真实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魏某对其于2011年1月12日给赵某出具的欠条,除对约定的15%利润有异议外,对欠条的其它内容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魏某偿还赵某钢材款x元及利润(按欠款额x元每月5%计算,不满一个月按月计算,自2011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完毕之日止),并无不当。魏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王绍峰

审判员张小青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新沛

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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