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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以下简称零陵工商分局)、黄某、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祥达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以下简称零陵工商分局)、黄某、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零民一安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在本院第一审关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零陵工商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玉武、唐晓林,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上诉人祥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爱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侵权纠纷,争执的房屋为花果山X号部分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玉。零陵工商分局委托永州市房屋拆迁建设事务所与黄某玉之夫黄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黄某领取了补偿款134,000元,后因该房屋被拆迁,由祥达房地产公司与黄某玉之子黄某签订了建房合同予以补偿,零陵工商分局认为黄某、祥达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提起诉讼,漏列了花果山X号房屋所有权人黄某玉为本案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2,500元,上诉人永州市工商局零陵分局、永州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已预交2,500元,应予退还。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明耀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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