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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伍某甲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伍某乙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云腾

上诉人伍某甲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维持(履行)一审判决第四、五项;

二、由上诉人伍某甲于2011年8月31日将冷水滩区X路X号A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总证交给被上诉人伍某乙,该土地使用总证上相关住户办土地使用证(分户)时,由被上诉人伍某乙提供土地使用总证,由上诉人伍某甲督促相关住户在一年办理土地使用证,否则均处违约金5,000元给对方当事人;

三、上诉人伍某甲所交房屋改造押金5万元,被上诉人伍某乙所收份额4,166.67元不予退还;

四、被上诉人伍某乙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伍某甲支付材料等各项损失3,943.76元的诉讼请求;

五、原审被告唐云腾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六、一审案件诉讼费502元,由被上诉人伍某乙负担100元,由上诉人伍某甲负担402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上诉人伍某甲负担;

七、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律。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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