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因道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因道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徐某医疗费10,234.46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16元,共计10,750.4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赔偿10,000元,余款750.46元,由被上诉人冯某赔偿。

二、被上诉人徐某的交通费500元,康复治疗费2,500元、误工费5,182.50元,护理费2,844.83元、残疾赔偿金13,492.8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4,913.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9,433.5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公司赔偿36,933.53元,由被上诉人冯某赔偿2,500元。

三、被上诉人徐某的法医鉴定费705元,由被上诉人冯某赔偿。

四、上述款项限2011年10月15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每日处应付款项1%的滞纳金。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负担。

六、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