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明、严某,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宇航大厦2302―X室。
负责人谢某某,总经理。
被告(略)(USA)INC.,住所地182―(略).S.A.。
被告(略).,LTD.,住所地1699―(略)―(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略)(USA)INC.、(略).,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5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某衔
审判员孙英伟
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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