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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进货未查验相关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东行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某某管理局。

所在地衡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刘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某某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进货未查验相关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工商公处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衡东县某某管理局作出的东工商公处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戈

审判员戴元东

审判员肖向某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邹兆

撰稿:戴元东;校对:邹兆;印6份;2011年3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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