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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曾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镇xx居委会xx街。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镇xx居委会xx街。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xx与曾xx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离婚后仍系双方子女,婚生女曾xx由张x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婚生儿曾xx由曾x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抚养费各自负担,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双方各自抚养的子女均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含地下层及一、二、三层)和摩托车修理店中的所有财产归曾xx所有,由曾xx补偿张xx8万元整。其中,2011年7月8日支付4万元整;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整;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整。

四、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整(欠曾xx姐姐的款项)由曾xx负责偿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xx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xx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艳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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