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诉复审委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济南平阴金惠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X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经理。

原告郭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济南平阴金惠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惠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修江、郭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金惠佳公司于2011年6月3日书面声明放弃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金惠佳公司针对郭某拥有的名称为“梨丸子加工工艺”的(略).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附件1公开了一种梨丸子制作方法,包括:用猪板油、桔某、核桃仁等拌馅(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制馅);将梨洗净,削去皮,切成细丝,再与熟面粉搅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做皮);将丸子馅用梨丝包起来,团成丸子,再滚上淀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步骤(3)和(4))。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将梨丝控去水分,以及梨丝与淀粉的比例为9:2。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梨丝与淀粉充分混合以制作成具有一定粘性的皮料。但是,首先,在本领域众所周知,梨是一种富含水分的水果,在切成丝的过程中表面会有很多水分溢出,如果直接与淀粉混合,过多的水分会影响混合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很容易想到将梨丝表面的水分自然控干再与淀粉混合,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梨丝与淀粉的混合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要有限次的简单试验就能确定适当的比例,例如9:2,以达到使二者充分混合以制成具有一定粘性的皮料的目的,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目的与现有技术的目的相同,都是制作具有一定粘性的皮料,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告郭某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决定证据不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步骤(2)做皮步骤中,将洗净的梨切成细丝,控去水分,然后按照重量份计以9:2的比例将梨丝与淀粉混合均匀,做成皮料。该步骤是附件1中所不具有的,也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创的工艺步骤,其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在梨丝与淀粉混合的时候,首先控去水分,然后按照重量份计9:2的比例进行混合,这一工艺步骤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过多次加工试验,并根据自己在梨丸子制作过程中对工艺过程的独特理解得出的工艺步骤,按照此工艺步骤加工出的梨丸子可以具有口味清新,营养丰富的特点。这一技术特征是包含着专利权人独特创造性,区别于普通梨丸子制作过程的技术特征,其是专利权人独特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体现,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的简单试验就能得到的,不具有显而易见性。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专利权部分无效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在梨丝与淀粉混合的时候,首先控去水分,然后按照重量份计以9:2的比例进行混合的步骤。对于该步骤,控去水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至于9:2的比例,为了使梨丝与淀粉充分混合以制作成具有一定粘性的皮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要有限次简单试验就能确定适当的比例,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金慧佳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x号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3日授权公告的(略).X号、名称为“梨丸子加工工艺”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郭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1.一种梨丸子加工工艺,其特征是:它的工艺为,

1)制馅,根据所需口味,调制馅料:

2)做皮,将洗净的梨去皮去核后,切成细丝,控去水分,然后按照重量份计以9:2的比例将份梨丝与份淀粉混合均匀,做成皮料:

3)取皮料适量放入手掌拍成薄饼,将馅料放入薄饼中裹成丸子“

4)将包裹好的丸子放入淀粉盘中滚动,待其沾满淀粉后即为成品。”

针对本专利,金慧佳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附件1:《水果糕点小食品制品788例》,科学技术文献出版某,张某玉等编,2004年4月第1版某2次印刷,封面、版某、第120-121页、封底的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6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2010年1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郭某进一步认为自然控去水分的工艺是一种自然的方法,而不是挤压或离心的机械方法,也是具备创造性的。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书、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金慧佳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原告郭某主张某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步骤(2)做皮步骤中控去水分,以及梨丝与淀粉的比例为9:2,是具有创造性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生活常识表明,梨是富含水分的水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如果不将梨丝控去水分,而直接与淀粉混合,过多的水分会影响混合效果,因此控去水分的过程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操作步骤。原告另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1的控去水分是自然控干,而非采取机械手段进行控干,因而也是具有创造性的。但一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将控去水分的技术手段明确限定为自然控干,另一方面,自然控干及机械方式控干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在其间进行选择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对比文件公开了梨丝与熟面粉搅拌均匀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对于梨丝与淀粉的具体混合比例,例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9:2,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的简单试验能够得到的技术特征,且采取该特征的目的与现有技术的目的相同,均是为了制作具有一定粘性的皮料。因此,该比例的确定并不能满足发明专利所应具备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创造性要求。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某的相应诉讼主张某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陈文煊

代理审判员李赛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