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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2月21日涉嫌犯盗窃罪被清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孟某甲伙同常某某(在逃)到本村史某某家,盗走常某放在史某某家的泰安牌15马力的拖拉机一辆,价值1500元。后在去销赃的路上因拖拉机掉进沟内而弃车逃走。案发后拖拉机被失主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史某某陈述,证人常某、孙某某、郭某某、孟某乙、史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清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库锁庆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韩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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