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1年8月1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又名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1年8月1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薛某二人在曹集乡四里班庄附近,将马某某(女,36岁,住北镇X组,经鉴定:马某某精神分裂症。)强行带回家中,欲给其子刘某亮(24岁,痴呆)为妻。将其锁在家中东屋内非法拘禁直至2011年7月30日被民警解救。期间该女趁刘某某、薛某不备逃跑,用板凳砸薛某时,遭到二人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二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X、刘某、刘某X、李某、刘3X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姬英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