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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素启、李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9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薛某伙同张永军、李某、薛某东(该三人均已判刑)酒后窜至确山县X路毛绳大桥处,对到马沟拉石子的过路司机候某×、孙某、候某等人拦车抢劫,抢劫现金300多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薛某及同案人张永军、李某、薛某东的供述,被害人候某×、孙某、候某等人的陈某,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丙人的证言,报案登记,上网登记,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薛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同时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比照其他同案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张永军、李某、薛某东(该三人均已判刑)在确山县X组薛某家喝过酒后,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送张永军、李某回家,行至确山县X镇毛绳大桥附近,见两辆车过来,随以查验车辆为名先后将安徽省临泉县X村司机候某×和孙某驾驶的皖x拖拉机和河南省沈丘县X村司机候某和武某民驾驶的豫x拖拉机拦住,薛某、薛某东、张永军对候某×、候某殴打,并从候某×、孙某身上抢走现金100余元,李某助威,并让他们拿钱,张永军从候某身上抢走现金200元及驾驶证,并自称是留庄镇派出所的所长,让候某×到派出所去拿驾驶证。之后,被告人薛某伙同张永军、李某、薛某四人骑摩托车到普会寺乡X村。候某×等人驾驶拖拉机行至普会寺乡X村矿管站开石子票时,将被抢情况向矿管站值班人员路勇、朱某反映后,又打“110”报警,被告人薛某和薛某东逃走,张永军、李某被确山县公安局普会寺派出所干警抓获。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候某×陈某:我们是到马沟来拉石子的,我们经常来这里拉石子。今天晚上我们两辆车一块,我在前面走,那辆60型的车在后面。夜里12点左右,我们走到留庄北的加油站北一个桥不远处,四个喝了酒的人骑了两辆摩托车在路的中间停住,四个人同时拦住我的车,让我站住。我问怎么回事,你们抓住的那个人说他们是留庄派出所的,让我把车熄灭,让我下车。我没有下车,你们抓住的右额处有个肉瘊那个人上车就拉我,同时用巴掌去打我,我一躲,打住了我的车玻璃,同时那几个人在车旁站住堵住车门。我和我的另一个跟车的孙某无奈就下车了,下车后那个右额处有个肉瘊的人不论分说用脚就踢住了我的右腿,同时那个光穿一个白裤头的人上去就伸手朝我的上衣兜里掏,掏走了我兜里的100钱。掏了我的钱后那个光穿白裤头的人就去掏我跟车的钱,结果孙某的钱也被掏走了。掏了之后那个穿白裤头的人让孙某去叫跟我车后的那辆车的司机。孙某就过去喊后面的那个车司机,接着那四个人就去我车后面的那辆车了。这时我后面的那个车司机也正在朝我的车边走(另一个在车上睡觉),正好被那四个人拦住。那个穿白裤头的人又伸手掏了那个车司机的上衣兜,掏后那几个人对着你们抓住的右额有肉瘊的人说,把钱给老大。那个右额有肉瘊的人对我和后面那个被掏兜的司机说,他是留庄派出所的所长,让我们到留庄派出所里去一下,把我们的驾驶证拿回来。之后他们四个人就走了。我们到马沟时,发现刚才劫我们钱的那几个人在马沟的路边处蹲着。跟我们一块的那个司机就打110报警了,之后就抓住了他们当中的两个人。除你们抓住的那两个人外,其他那两个有一个是掏我们钱的光穿一个白色的西装裤头,另一个上身穿一个白色的背心,下身穿一个白色的西装裤头。他们截我们时没有拿任何证件。

2、被害人孙某陈某:我是跟着候某×开车的。今天夜里十二点左右时,我和俊海一辆车,在我们后面还跟着一辆车,他们是吴海民和候某,也是我们那的。我们走到留庄北一个桥南约三里地处,有骑了两辆摩托车的四个人在路的中间,让我们停车。他们中的一个右额有个肉瘊的说让我们把车熄火。我们不知怎么回事,就没做。那个人又让候某×下车,候某×不敢下车,那个有肉瘊的就上车去拉,同时一个穿白西装裤头的也上去拉。另外两个人在车门口堵着,无奈我们就下来了。那个脸上有肉瘊的和那个穿白色裤头的人不论分说就用巴掌去打候某×的脸,还用脚踢了候某×。边处站的那两个人说让我们拿钱,之后那个穿白色裤头的人就伸手掏了候某×的上衣兜,掏了之后又去掏我的兜,我兜里的十多元钱被掏走了。这时我们后面吴海民的那个跟车的司机候某也过来了,那个穿白裤头的人又掏了候某的兜,我光看见掏出来的有东西,没看清是什么。掏了之后那个脸上有肉瘊的人让我去吴海民,当时吴海民在车上睡着。我在去喊时对那个脸上有肉瘊的说拿个二三百元钱喝酒算了,别喊他了。那个有肉瘊的说少了500元不行。我去喊吴海民时没喊就跑了,他们四个就骑摩托车追我,我就叉路到一个庄上了,吴海民知道后也跑了。等我从庄上跑回来后,我看他们几个还没走,又等的有5分钟,那四个人才骑住摩托车走。我们两辆车到马沟后,候某×到矿管站开票,我在车上,那个穿白裤头的人和一辆摩托车在矿管站门口处。因为候某的驾驶证被他们掏走了,我们看见后就去问那个穿白裤头的要驾驶证,那个脸上有肉瘊的也在那。我们几个和他俩商量,我们的钱不要了,让他们把驾驶证给我们。那个脸上有肉瘊的说驾驶证给我们可以,让我们再拿200元钱。我们没钱就打110报警了。你们到后,乡里的值班人员和你们就把那个脸上有肉瘊的和另外一个人抓住了。跑掉的两个人有一个就是掏我钱的那个光穿一个白色西装裤头的人,另一个上身穿一个白色的背心,下身穿一个白色的裤头。我们的车是60型的车。

3、被害人候某陈某:今天夜里十二点左右时,我驾驶我的60车由东往西走到毛绳大桥时,前面候某×的60型车停下来,我也停了下来去看咋回事,有两辆摩托车在候某×的车前停下来,四个人正在打候某×。我一看事不对,是车匪,我就往回走,我把我褂子里500多元钱抽出三张100元的装进袖子里,其中有三个人过来,抓住我,直接上我兜里掏出200多元钱和我的驾驶证和电话簿,就是逮住的那个胖一点、留着平头的人掏的。我去跟他要证,他照我脸上打了几巴掌,还照我肚子上跺一脚,跺了之后,那三个人就连叫武某民几声。武某民过来时,那胖子又跺我一脚,那三个人就往武某民身上围。正走时,武某民跑了。那四个人就骑摩托车追,我等了一会等不着就走了。走到普会寺乡矿管站停下来准备借钱买石子开票,看到那四个人在矿管站门口坐着。我就过去要驾驶证,那四个人也没给,说想要证再给200元钱。矿管站的工作人员问咋回事,我说驾驶证和钱被他四个掏走了,工作人员就和那四人讲理。最后买了28元钱的烟才给驾驶证。然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就来了,逮住了那个掏我钱和证的胖子和另一个他们一伙的那个瘦一点的人。另外两个人其中一个胖一点的穿白色西装裤头,上面啥也没穿,留着平头,另一个瘦一点,留着平头,穿着西装裤头,上穿青白色衬衣。那四个截我们车时,没有证件,他们说是留庄派出所的,说掏我钱的那个是所长。

4、被害人武某陈某:今天夜里十二点左右,我正在车上睡觉,候某把我叫醒了,车下有四个人两辆摩托车。他们说让我下来跟他们上派出所去,那四个人就向我围了过来。我看事不对就跑了。那四人就追,没有追上我,我在边上听到那四个人说就跑那货有钱,咱追他,那四个人就走了。我就到我车上。走到普会寺乡矿管站停下,看到那四个人在矿管站边上。我就去要证,那四个人说想要证给他们200元钱。矿管站的工作人员问咋回事,我就给他们说了。最后我买了28元钱的烟,他们才把证给我。给我驾驶证以后,我就和矿管站工作人员一起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来后逮住了两个截路的。那四个截我们车的说他们是留庄派出所的,没有证件。

5、证人薛××证实:那天晚上在薛某家喝酒的有我、薛某、薛某东、张永军和李某,喝到接近十一点,喝了两件啤酒,两斤半白酒,张永军还要喝,我撵他俩走。我让薛某、薛某东送李某和张永军走,我就回家了。张永军和李某先上的公路,薛某东相距有40米。薛某脸上长的有肉瘊,张永军长的有黑痣。薛某是我侄。

6、证人路×证实:1999年9月3日夜晚,我在普会寺乡马沟矿山管理站值夜班,在夜里零点以后不到1点的时候,过来几个司机开票,他们给我们反映在矿管站东边有两辆骑摩托车的人劫我们的车。我就喊着一块值班的朱某随那几个司机一起往东边去找,正往东走的时候,那两辆骑摩托车的人过来了。这时我就让司机看看是这几个人吗,其中一个司机指着那高一点的人说就是他收了我的驾驶证。我就问他是他们拿的证吗那个高一点的说没有拿。我就问他是哪里的人,他说是留庄派出所的,我问他因为啥截人家的车,他们也说不清。我就说你们是留庄派出所的,你们着装不整,又没有证件,这些人也说不出什么理由。当时对我说要叫我带到留庄派出所,他们看我说住他们了,这时一个小个子从身上将驾驶证拿给我,并说给我点面子,我看事情解决了,就让司机给那骑摩车的四个人一人买一盒烟。我就和那几个司机回矿管站了,到矿管站那几个司机对我说在毛绳大桥南还劫他们有三四百元钱,此时我就让去俩司机截住那骑摩托的四人,赶快打110报案。约有二十分钟左右,普会寺派出所的干警起来了,正好骑钱江125型摩托的一高个和低个过来了。我们就将他们围住了,另一辆摩托不见了,后来派出所的把那两人带走了。

7、证人朱×证实:昨天夜晚我和路勇在矿管站值夜班,约后半夜1点左右,过来几个司机要求开票,这时司机给我们反映说有骑两辆摩托车的人将我们的驾驶证收走了。我们问在哪,司机说在东边。我和路勇随司机就往东去找,刚出矿管站往东一点就看见两辆骑摩托的人了,当时路勇就上去问他们是干啥的,为啥收人家的驾驶证,其中有一个骑钱江125的高个子说是留庄派出所的,拦他们的车不停才扣他们的驾驶证,这时路勇就说你们着装不整,又没有证件,凭啥证明你们是派出所的。其中有一小个子一看情况不对,就说给你老弟个面子,从身上将驾驶证拿出了。此时路勇叫司机给那骑摩托的四个人每人买包烟,这时我们与几个司机就回矿管站了。到了矿管站那几个司机才说他们不少国家劫走三四百元,此时路X排司机赶快打110报案,大约有20分钟左右普会寺派出所的干警就赶来了。后来将那骑钱江125的那两个人抓走了。

8、证人陈××证实:199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留庄街的张永军和李某到我家找薛某喝酒,是我炒的菜。当时一块喝酒的还有我庄的薛某印和薛某东。他们喝到啥时记不清了,喝了酒后,张永军和李某骑摩托车前面走,薛某看张永军喝多了就骑着他的摩托车带薛某东去送张永军和李某。当时薛某身穿白色背心,下身穿条白色大裤衩。薛某东身穿白色背心,下身穿大裤衩,啥颜色的记不清了。他们送人后啥时回来的记不清了。

9、证人陈××证实:1999年9月3日下午六点多,薛某喊薛某东上他家喝酒,说他家添客了。薛某东洗过澡天黑时去薛某家的。他当时下身穿一件白色的大裤衩子,脚穿一双拖鞋。薛某东是凌晨1点左右回家的,我开的门。薛某东第二天下午知道派出所的找他,就走了,一直不敢回家。后来我听说是抢人家的东西了。

10、被告人薛某供述:199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留庄街的张永军骑着摩托车带着李某到我家玩。当时我正在家里收玉米,张永军和李某就给我家帮忙收玉米,一直干到天黑。晚上我留他们在我家里喝酒,我喊着同村的薛某东和我叔薛某印作陪。我们五人喝了啤酒和白酒,一直喝到晚上10点左右,我们五个人都有点醉了,薛某印提前回家了。最后,张永军骑着摩托车带着李某要回家,我怕他们两个出事,就骑着摩托车带着薛某东送他们。他俩在前边走,我俩在后面跟着。到毛绳大桥东边前营路X路上,我看到张永军把摩托车停下来,在那个地方还停着一辆往普会寺方向去的货车。我过去也把摩托停在路边,到货车跟前,我看到张永军正和驾驶室里的司机厮打,当时张永军说他是留庄派出所的所长,他一边把司机往驾驶室外拽,一边往司机的脸上和上半身捶打。薛某东也上前扇了那个司机两耳光,当时是谁把司机兜里的钱给掏走的我不清楚。接着我们把司机从驾驶室里拽出来之后,薛某东又朝司机脸上扇了一耳光。张永军和薛某东打完后就把司机放了,司机开着货车就走了。张永军这时又提议一起再喝点酒,薛某东建议去马沟的酒馆喝,然后张永军骑着摩托带着李某,我骑着摩托带着薛某东去了马沟。到马沟收费站,我看到刚才张永军和薛某东打的那个司机站在收费站门口,他的货车也停在那里。那个司机正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说是我们四个打他了,把他的驾驶证也拿走了。当时那个司机向我们四个要驾驶证。收费站的人也给他求情,让他给我们买几包烟,让我们把驾驶证给他算了。那个司机去买了四盒烟给我们四个人每人一盒。我问张永军他们三个谁拿着驾驶证,薛某东就把驾驶证掏出来给了我,我拿着驾驶证给了张永军,张永军把驾驶证给了司机。那个时候某约凌晨一点左右,我就骑着摩托带薛某东回家了,张永军带着李某也走了。我当时骑的是我家的一辆旧的125摩托,张永军骑的是一辆新的125摩托。当时张永军、李某截了一辆车,那辆车后边没多远还停了一辆货车。当时那个司机不敢反抗。我当天晚上上身穿件白色背心,下身穿灰白色的大裤头。薛某东当晚上身光着膀子,下身穿白色大裤头。张永军、李某穿什么衣服我记不清了。我说不清是谁的额头处长的有肉瘊,我左边面部有一个黑斑。

11、罪犯张永军供述:1999年9月3日下午,我喊李某一起去后营我爱人的一个姓薛某老表家喝酒,我俩骑了一辆钱江125型摩托车,到那后先帮我老表砍玉米,天快黑时回去喝酒,我老表又找了一个村干部(我老表的小叔)和一个姓薛某陪客。我们几个喝到10点左右就结束了,这时我和李某准备回家,我老表的小叔说他俩喝醉了,送送他别碰着了。我和李某骑一辆摩托车,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骑一辆摩托车送我们。当时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走在前面,我和李某走在后面,走到确正公路上,走在前面的我老表他两个拦截了一个60型的拉石子车。我和李某到后,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对我们说咱们几个截几辆车,弄几个钱,回去好喝酒,我们几个都同意了。我上前让被截的司机把车先熄火,把大灯也灭了,又让他把驾驶证拿出来看看。那个司机问我们是干啥的,我对他说我是留庄派出所的。当时司机不下车,我和那个陪客的一块把司机从车上拉下来,我看司机不服气,就用巴掌朝那司机脸上打,他一躲,打在了他肩上,接着我用脚朝他腿上踢了一脚。之后那个陪客的掏了站在一旁的一个人的驾驶证,那个人是截住的车后面一个车的司机,他是看咋回事的。然后陪客的那人把驾驶证交给我,对我说一共掏了几十块钱。接着陪客的让前一个车的另一个司机去把后一辆车的那个司机喊过来,说那人兜里有货。被指使的司机说我们给你二三百元钱,你们去喝酒吧,别喊那个司机了,我们不同意。接着我们几个都到后一辆车去了,那个陪客的和我老表一块把那个睡在驾驶室里的司机给拉下了车。那个陪客的就上前从那个司机的上衣兜里掏东西,掏了多少钱也没看清。掏了之后那个司机和前车那个让他喊人的司机就跑了,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去追也没追上。随后我对前一辆车的那个司机和被掏走驾驶证的司机说想要驾驶证到留庄派出所去拿,我是留庄派出所的张所长。说完之后,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说走到马沟去,到马沟再问他们要钱。于是我们几个骑着摩托车去了马沟,就在矿管站处等那两辆车。等有二十分钟的时间,那两辆车过来了。那两辆车的司机一块过去问我们要他的驾驶证,我说你们拿200元钱,驾驶证就给你们。这时李某从我兜里把驾驶证掏出来,看实在没钱给我们,我老表说不拿钱也行,每人给我们买一盒烟算了。那几个司机就给我们四个人每人买了一盒白盒发时达烟。当时矿管站出来的有人问俺是哪里人,为啥要截车,俺心里慌了说是留庄派出所里。我老表说给点面子,后来他们就报警了。等的没多长时间,你们派出所的就过来了,把我和李某带走了,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提前骑车跑了。抢劫之前我们也没事先商量。当时我上身穿白色带黑道的衬衣,下穿兰裤子,脚穿皮鞋。李某上身穿灰色长袖衬衣,下身穿灰色长裤,脚穿拖鞋。我老表穿的背心,下穿大裤衩。陪客的穿大裤衩,光着背。我右眉毛上长一个黑痣,我老表鼻子右边长一个肉瘊。我老表和那个陪客的都是1米70左右、稍某、中短发。陪客的有27岁左右,头发中短型。

12、罪犯李某供述喝酒送人的情况与张永军说的一致。另供述:张永军的老表和那个陪客的在前面走到确正公路时他俩截了一辆拉石子的60型拖拉机,我过去后问那司机是哪里的,司机说他是安徽的,我在那看摩托车,他们三个问司机要驾驶证,那司机说他没驾驶证。让司机下车,司机不下车,这时张永军他们三人把司机拉下来,张永军打了司机一巴掌,那个陪客的人就掏那司机的上衣兜。掏其他人的兜时我没看清楚。他们三人又到后边一辆车去抢司机的钱,我在路边处,谁抢的钱我不清楚,光听见他们几个在喊着别让他跑了,追上他。抢了后边的车后他们三人过来,那个陪客的对头一辆车的司机说,这是俺的头(指张永军,他在留庄派出所当过治安员),想要驾驶证到留庄派出所去。说完后张永军的老表和那个陪客的说我们到马沟等住他们,驾驶证我们在拿住顺便再要点钱好喝酒。说了之后我们四个又骑摩托车顺着确正公路去马沟了。到了马沟以后等的约有二十分钟,那两辆拖拉机过来了。那几个司机过来给我们要驾驶证,驾驶证张永军在拿着。张永军和他老表都说想要驾驶证,再拿200元钱。几个司机没钱,这时过来两个人(后来知道是矿山管理站的人)问咋回事,问我们是哪的。张永军他三个人都说是留庄派出所的人。后经矿管站的说情,我从张永军上衣兜里掏出驾驶证给矿管站的负责人了。张永军的老表不愿意叫给,非叫买几盒烟,矿山管理站的人也说买几盒烟算了。司机就给俺几个人每人买一盒白发时达烟。在买烟的同时,司机和矿山管理站的人报警了。普会寺派出所的人来了,把我和张永军俺俩带到派出所里,张永军的老表和陪客的提前跑了。我听张永军问他老表弄多少钱,他老表说105元钱,至于抢多少钱我不清楚。劫车之前我们没有商量,我没分钱,没打司机,我助威了。当晚我上身穿青白色长袖衬衣,下身穿灰青色长裤,脚穿拖鞋,留寸头。张永军上身穿白色带黑道衬衣,下穿武某带红色条的长裤,脚穿皮鞋,留寸头,胖,眉毛处有黑痣。张永军老表上身光着膀子,下穿大裤衩。陪客的有1米70左右,上身没穿啥,下穿大裤衩,稍某,头发中短型,漫长脸。

13、罪犯薛某东供述:1999年9月3日下午天快黑时,同组的薛某喊我去他家中喝酒,一起喝酒的人有留庄街上的张永军、李某和村支书薛某印。薛某印喝了一会儿先走了,我们四人继续喝酒,一直喝到深夜。喝了酒张永军和李某要回家,薛某怕他俩喝多了出事,让我和他一起送他俩到毛绳公路那。张永军、李某两人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我忘记是谁带着谁了,薛某骑着他的小摩托车带着我在他们后边跟着,两辆车之间离了有几十米。走到毛绳公路上的时候,我看见张永军、李某骑的那辆摩托车停在路上了,薛某就在他们西边约两三米的地方停下了。我下车后在公路北边呕吐,这时薛某在喊我,问我在哪,我说我受不了了在边上吐呢。我看见薛某在他摩托车跟前站着,张永军、李某在公路上拦了一辆从东边开过来的货车,没看清是什么车,张永军、李某两个人在和车上下来的一个人大声吵,车上还有一个人在按喇叭。我当时喝醉了,都记不清了,我只记起来,我们各走各的回家去了。我酒醒后听我老婆说是薛某带我回家的。当晚我上身穿的是一件白色背心,上边写的有骆驼牌饲料字样,下身穿白色大裤头,脚穿拖鞋。张永军穿的整齐些,记不清是什么衣裳了,李某穿的什么衣裳我也记不清了,薛某上身光膀子,下身穿件灰色的大裤头,脚穿拖鞋。第二天村支书薛某印问我你和红伟干啥了,昨天晚上张永军、李某让派出所抓住了,我听之后就害怕了,第三天就跑了。

14、报案登记表载明了报案的情况。

1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薛某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12月30日上网追逃。

16、作案摩托车照片载明了作案时张永军所骑钱江125型摩托车的照片。

17、调查报告:关于张永军、李某、薛某、薛某东共同抢劫的调查报告,四人已涉嫌抢劫罪。

18、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薛某的身份及被抓获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在此次抢劫活动中与其他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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