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甲与谢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

被告谢某乙。

原告谢某甲为与被告谢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耒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琼、蒋小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17日、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秦倩担任记录。原告谢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诚生,被告谢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罗希腾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5年9月30日,被告通过竞买以7500万元取得衡阳市江头煤矿(以下简称江头煤矿)后,邀原告入股。2005年10月,原告筹集资金200万元,投资到江头煤矿,成为该矿股东。为便于管理,被告将原告的200万元股份挂在合伙人谷仁生的名下,煤矿生产后,原告实某取得了煤矿的分红,被告也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请求确认原告在江头煤矿有200万元股份。

为支持其诉某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刑事侦查卷宗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入股200万元的事实;

2、谷仁生的调查笔录及证言,证明原告出资入股200万元的事实;

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有50万元挂在原告名下的事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的真实某无异议;但证据1、2仅能证明原告出资200万元,不能证明系合伙出资。

被告辩某,原告的请求属实。为启动江头煤矿,原告出资200万元是事实,该200万元挂在谷仁生名下,并参加了分红,但当时并未明确是合伙出资还是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虽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虽然无异议,但关于原告的股份额,与衡阳市兴源司法鉴定所衡兴司鉴所(2007)会鉴字第X号、X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为50万元不符,且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结论有误,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被告通过竞买以7500万元取得江头煤矿后,于2005年10月邀请原告入股。原告遂筹集资金,参股江头煤矿,成为江头煤矿股东,并参与分红。2006年底,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受公安机关委托,衡阳市兴源司法鉴定所以衡兴司鉴所(2007)会鉴字第X号、X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对江头煤矿的股份作出鉴定结论,确认原告在江头煤矿的股份为50万元,确认伍某某在江头煤矿的股份为50万元。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的行为。由于江头煤矿未取得工商登记,故应按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出资50万元投资到江头煤矿,并参加该矿分红的事实,有衡阳市兴源司法鉴定所衡兴司鉴所(2007)会鉴字第X号、X号司法鉴定报告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江头煤矿有200万元股权,因无证据证实,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至于伍某某在江头煤矿的50万元股份,与原告无关,本案不予确认,伍某某可另案提起诉某。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在江头煤矿有200万元股份中的5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过高部分,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谢某甲在衡阳市江头煤矿有股权50万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甲的其他诉某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8800元,原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某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耒河

审判员蒋小英

审判员吴琼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秦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协议 合伙 纠纷 谢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