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关某诉被告任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男

被告:任某,男

原告关某诉被告任某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诉称:被告多次向我借款,共计66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6厘5毫,有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600元及利息。

被告任某辩称:认可2000元及1000元借款,另外几笔不认可,并且两笔款也还过了,没有抽回借条。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砖窑时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991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月息1分6厘5毫;1993年元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也是三个月,利息为月息1分6厘5毫,被告认可这两笔借款,并称已偿还,但没有抽回借条。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另外,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另外两张借据及一张转款利息凭条不予认可,被告称自己仅有一个手章,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据及利息凭条上的印章也是被告加盖的。该借据及利息凭条内容均为原告书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在案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000元属实,原告有借据在案为凭,被告也予以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3000元及利息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忘记抽回借据,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另外两笔3600元借款及转款利息凭条,该借据及利息凭条内容均为原告书写,借据及利息凭条上“任某”字样的印章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称自己仅有一个手章。借据及利息凭条上仅有印章,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据及利息凭条上的印章也系被告加盖,故原告该笔3600元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关某现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月息1分6厘5毫,其中2000元自1991年7月16日起算,1000元自1993年1月1日起算,均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关某承担30元,被告任某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振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