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1月1日,被告董某某因开办沙场向原告借款5600元,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09年2月4日,应原告要求,被告换了借条,后原告打电话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接听电话。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5600元。

被告董某某未答辩。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1月1日,被告董某某因开办沙场向原告张某借款5600元,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09年2月4日,应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某给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张某现金伍仟陆佰圆正(5600),2007、1、1日,董某某(签名)”,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予以拒绝,引起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5600元的事实,由被告董某某出具借条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被告董某某应向原告张某清偿借款5600元。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清偿

借款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增旭

代理审判员陈金辉

人民陪审员宋学民

二O一О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海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