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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实行独任进行审理,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陪同其母亲李某乙到南阳市X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X街赵XX卫生室看病。该卫生室负责人赵XX以李某乙病情严重无药治疗为由,劝其到医院就诊,胡某执意要在该卫生室治疗,由此引起胡某与赵XX的妻子李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打。争执过程中,胡某随手拿起卫生室柜台上的一把剪刀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左侧背部及左胸等部位扎伤,又将被害人赵XX左侧颈部及左侧上肢等部位扎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胡XX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乙、赵XX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胡XX、法XX、李某乙、刘XX、申XX、杨X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悔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陪同其母亲李某乙到南阳市X街道办事处牛王庙社区X街赵XX卫生室看病。该卫生室负责人赵XX以李某乙病情严重无药治疗为由,劝其到医院就诊,胡某执意要在该卫生室治疗,由此引起胡某与赵XX的妻子李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打。争执过程中,胡某随手拿起卫生室柜台上的一把剪刀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左侧背部及左胸等部位扎伤,又将被害人赵XX左侧颈部及左侧上肢等部位扎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胡XX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被告人胡某自己供述因为给其母亲看病引发争执用剪刀扎伤被害人李某乙及赵XX后逃跑的犯罪事实。2011年7月27日在家属的规劝下到新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证明: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因看病与被告人胡某撕扯并被胡某用剪刀扎伤自己及其丈夫赵XX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

3、证人证言

(1)证人赵XX的证言;

(2)证人李某甲证言;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因为病人李某甲病情严重,赵XX拒绝给其医治并告知其去医院治疗,由此引起被告人胡某的不满,后双方引起撕抓,胡某用剪刀将李某乙及赵XX扎伤。

4、鉴定结论

(1)宛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

5、书某、物证

(1)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X年X月X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

证明: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新华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3)调解协议、收条各一份;

证明: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胡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建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某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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