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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汉族,43岁,现住(略)。

被告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桦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楠桦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6日在位于郑州市X区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对房产坐落位置、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该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并交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03年将房屋交付原告后,至今迟迟不予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二七区X区B座X层1204房屋的过户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购房发票一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3、物某、有线电视费收据6份。

被告楠桦置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现在没有任何手续了,土地证也被注销了,且房子还没有报验,故不能协助原告过户。

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因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6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楠桦小区第壹幢东B单元十二层1204房屋,建筑面积共104.9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x元,该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03年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已实际入住该房,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二七区X区B座X层1204房屋的过户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也应在房屋交付原告之后,按照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为其办理位于(略)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略)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亮

人民陪审员王广明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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