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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丰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7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1年8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丰某彪到延津县马某派出所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丰某某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为x/x。

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丰某X、马某证言;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丰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贾海荣

人民陪审员马某利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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