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来,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纳塔海运有限公司,((略).,LTD.),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中华西路X号国际航运中心X楼。
被告连云港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中华西路X号国际航运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百纳塔海运有限公司、连云港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灭失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百纳塔海运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3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17,500美元为由,于200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依法也可自行和解,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9.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89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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