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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甲贪污案

时间:2004-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刑二初字第2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东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某南省台前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生产办副主任(副科级),住(略)。2004年3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某,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仝某甲犯贪污罪,于200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汉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甲及其辩护人尹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仝某甲在任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钻具修理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将本单位的720根钻杆卖给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临盘钻探公司,得款(略)万元占为已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某证某、书某、鉴某结论及其他证某,指控被告人仝某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仝某甲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第一批钻杆是租出去以后对方不还,领导安排我去索赔了60万元,要回赔款后钱一直放在我个人手中,长时间没有机会上交,后来交到单位上了;第二批钻杆外租我只是起了个牵线的作用,没有实际参与,个人没得什么钱,且第二批钻杆已还回来了”。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仝某甲贪污数额不准确,其中指控仝某甲收到刘某某付某的20万元现金和付某某付某的22万元现金证某不足,仝某某留到自己账户上的20万元和付某某留到自己公司账户上的12万元不应认定为仝某甲的贪污数额;被告人仝某甲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在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立案调查前,主动向管具公司领导讲明了实情,并交到管具公司的60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临盘钻探公司(以下简称滇黔桂公司)市场经营部副主任刘某某受领导委托,与时任黄河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以下简称管具公司)钻具修理厂厂长的仝某甲联系,欲购买钻杆,仝某甲表示同意,遂后双方数次联系,约定了购买钻杆的数量和价格。因仝某甲表示不能出具发票,滇黔桂公司委托东营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代为付某和出具发票,仝某甲为将钻杆顺利运出,找其朋友仝某某与管具公司签署了租赁钻杆的协议。5月23日,管具公司将320根(略)钻杆租给滇黔桂公司,5月22日至6月12日,滇黔桂公司通过富华公司付某货款(略)元。后仝某甲向管具公司企管办负责人王某某谎称上述租赁钻杆已收回,并指令该厂负责回收钻具管理的李某武在统计台账上作收回钻杆350根虚假回收记录。7月6日,仝某某将货款中的(略)元付某管具公司作为“租金”。此后,仝某某将60万元以“仝某甲”的名字存成2张存折交给仝某甲。

同年11月,刘某某再次找到仝某甲欲购买钻杆,仝某甲同意,并经仝某甲联系,由富华公司与管具公司签署了钻杆租赁协议。11月24日,管具公司将350根(略)钻杆租给滇黔桂公司,12月19日,因其中部分钻杆不合格,管具公司再次将50根(略)钻杆交付某黔桂公司。同年11月12日至2002年2月8日,滇黔桂公司通过富华公司付某货款(略)元,其中20万元付某管具公司作为“租金”。后仝某甲向管具公司销售公司经理马某某谎称上述钻杆已收回,并指令该厂负责回收钻具管理的李某武、朱某某在统计台账上作收回钻杆400根的虚假记录。此后,富华公司分4笔付某仝某甲90万元。

综上,被告人仝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以“租”为名,在管具公司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钻具修理厂负责保管的720根钻杆卖与滇黔桂公司,并指令本厂工人做虚假回收记录平账。其中(略)元作为“租金”交付某具公司,被告人仝某甲实得赃款150万元,被其个人占有。

案发后,检察机关共追回、扣押案款(略)元,并扣押仝某甲用赃款购买的位于某营区商贸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房产一套(2002年9月24日购买价(略)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某实的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证某滇某桂公司经理巫某某、市场经营部副主任刘某某、主任郑某某证某。证某刘某乙证某,2001年2月,公司经理巫某某让他与管具公司联系购买钻杆,他与仝某甲电话联系,仝某甲表示同意但需要准备。后他与郑某某一起去管具公司找到仝某甲商谈此事,仝某甲讲卖钻杆是为职工发福利,没有发票。遂后在4月间,与巫某某经理一起到东营与仝某甲商定购买钻杆的事项,因对方不能出具发票,他们找了富华公司结账和开发票。后来,仝某甲对他们讲,要把钻杆运出去,必须有租赁协议,并找了一个叫仝某某人和管具公司签协议。后来,仝某甲就把钻杆送到了滇黔桂公司,他把约定的货款连同税金共计(略).70元分3笔付某了付某某的账上,其中税金(略).70元,货款(略)元,并把仝某甲、付某某、仝某某叫到一起,交待付某某向仝某甲付某。当年7-11月间,巫某某经理安排他与仝某甲联系,再次购买了钻杆400根,并通过富华公司向仝某甲付某款(略).75元,其中含托仝某甲向他人购买的钻铤1根6万元,税金(略).78元,货款(略)元。2004年2月11日晚,仝某甲给他打电话,约他到了天丽茗茶,后来又打电话分别叫来了仝某某、付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仝某甲讲卖钻杆的钱没有上交,纪委正在查,让他们帮忙圆谎。证某巫某阳、郑某某关于某卖钻杆有关情节的证某与刘某某证某吻合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2、证某富某公司(后改名为瑞琪曼公司)经理付某某证某,证某2001年5月,巫某某对他讲,通过仝某甲购买了一批钻杆,因为仝某甲处不能出具发票,想从他公司走账给出发票,货款通过他公司转给仝某甲,他同意。此后的事项主要是由刘某某来操作的,滇黔桂公司共向富华公司分3笔付某(略).70元,其中货款(略)元,他以支票付某仝某某80万元。同年10月,刘某某找到他,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管具公司销售公司的马某某签署钻杆租赁协议,后滇黔桂公司向富华公司分3笔付某(略).75元,其中货款(略)元,除了付某售公司租赁押金20万元外,其余分5笔以支票方式向仝某甲付某96万元,余款12万元作为好处费留存富华公司。2004年2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刘某某打电话约他到天丽茗茶,去后见有仝某甲、刘某某、仝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仝某甲说出事了,纪委在查钻杆的事,那个事早晚被查出来,让他帮忙找人疏通一下。后来仝某甲又找他,让他说只付某仝某甲60万元,并将20万元现金退给他,后来他让仝某甲的妻子陈某芳将那20万元拿走了。

3、证某东某鲁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仝某某证某。证某2001年4月份,仝某甲对他讲,滇黔桂公司想租一批钻杆,按规定油田某能租给他,让他与管具公司联系代租出来,于某他找到了管具公司的副经理刘某丁,征得刘某丁的同意后他与管具公司企管办的代表王某某签署了租赁协议,刘某某让他找富华公司的付某某,付某某开了40万元的支票给他,他加上10万元换存成存折后交到了管具公司作为押金。因当时他还没有公司,他以其朋友的东营沁香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管具公司签的协议。后来过了十几天,仝某甲找他说钻杆收回来了,他就找管具公司企管办结算了租金,共3万余元,余款取回。后来付某某又付某他40万元,他存了2个30万元的存折共60万元交给了仝某甲,余款(略)元被他作为好处费留下。2004年2月10日左右,仝某甲打电话找他,让他到天丽茗茶,他去了后见刘某某也在,仝某甲讲纪委在查路单,他问那批钻杆回来了没有,仝某甲说没有回来,后来仝某打电话又找来了吴某波和付某某,让吴某波帮忙找人疏通关系。

4、证某管某公司经理徐某民、书某王某某、副经理刘某丁、王某戊、陈某某、于某某、副书某宋某己证某。证某徐某庚证某,2004年2月12日早上,仝某甲找他,说租给滇黔桂公司的钻杆没收回来,卖了60万钱在仝某中,他找到王某某和刘某丁商量怎么办。此前仝某甲从未向他汇报过钻杆租出去没回来的情况,他也不知道仝某甲私卖钻杆的事情。案发后经他了解,仝某甲在任钻具修理厂厂长期间,先后分2次将管具公司租给滇黔桂公司的钻杆700余根私自给卖了,收入被仝某甲个人占有。证某王某丙、刘某丁、王某戊、陈某某、于某某、宋某己的证某证某的内容与徐某民证某的内容一致,均表示对仝某甲私卖钻杆不知情。

5、证某管某公司钻具修理厂工人李某武、朱某某证某,李某武证某,他与朱某某负责钻具的回收登记,2001年6月份的一天,仝某甲让他记上320根钻杆回来了,他照仝某甲说的记在了回收台账上,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这批钻杆。此后,仝某甲又安排他虚假登记回收了345根钻杆,也根本没有收到。还有一次,仝某甲安排朱某某虚假登记回收钻杆55根,朱某某告诉他后他也照办了,实际未收到,这3次回收单位都写的是'胜大'。证某朱某壬的证某与李某武证某证某的内容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6、证某管某公司原企管办负责人王某某、销售公司经理马某某、财务站站长谢某林、企管办工人曹某某、销售公司业务员田某、销售公司统计员王某某证某。证某王某某证某,2001年5月,仝某某来租钻杆320根,经请示刘某丁副经理同意后,他与仝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然后仝某某交到管具公司50万元押金,企管办就给仝某某发了钻具发放通知单,由仝某某到钻具修理厂去拉钻杆。过了半个月左右,仝某甲打电话说钻具已收回,于某他就通知谢某林按协议规定的标准结算了租金。他只是听说钻杆回来了,并没有到现场查看。证某马某某证某,2001年11月,仝某甲打电话说有个同学在临盘打井想租钻杆,他说需要请示领导同意。后来经仝某甲联系,他和经营办的曹某某与对方进行了协商,后与对方的一个付某理签了租赁协议,对方交到公司20万元的押金,他安排田某为对方办理了发放通知单、出门证某手续。此后过了一个多月,仝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所租钻杆已收回,他就通知王某某作了回收记录。证某谢某某、曹某某、田某、王某癸证某与上述证某吻合一致,证某谢某某并证某第一次租赁实际收取的租金为(略)元。

7、证某仝某甲之妻陈某芳证某,证某2004年2月的一天晚上,仝某甲很晚才回家,翻来覆去地睡不着,第二天早上,仝某出事了,纪委查到管具公司出去的一批钻具没回来,是他任钻具修理厂厂长期间具体经办的。后来仝某甲拿着60万元的存单去了单位,后来又付某了付某某2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她去付某某处取了回来。此前有一次,仝某甲曾说过,要是有人查咱家钱的来源,就说是卖服装和搞技术咨询服务挣的。

8、证某管某公司钻具修理厂厂长陈某杰证某,证某2004年2月12日早上,仝某甲找他,说往滇黔桂公司卖了点钻杆,卖了60万元,让纪委查路单查着了,要把钱先在厂里放一放。他同意后,仝某甲交给他3张存折共60万元,次日上午,仝某甲来把存折拿走了。

9、证某东某正大泰和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波、河口国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乔某华证某,证某吴某某证某,2004年2月11日晚,仝某甲打电话找他,让他去天丽茗茶,去后见有仝某某、滇黔桂公司的一个人、油田某一个体户。听他们讲仝某甲卖给滇黔桂公司一批钻杆,油田某委正在追查,仝某甲让他托人问问情况。3月5日晚上,仝某甲给他打电话,让在运输路口接他,他和王某峰去运输路口接上仝某甲,一起去了河口乔某华处,后来仝某甲跟他们去了四川省崇州市。证某乔某某证某了帮仝某甲在河口安排住宿的情况,与吴某波证某的内容一致。

10、证某管某公司生产办主任徐某胜、管具公司供应站副站长张华、管具公司钻具修理厂工人孙某玲、刁代存、陈某东、张守镜、张素娥、肖坦善、贺文高、马某华、于某军、张庆利、刘某川、孟磊、岳维圣、龚宝平、周春英、亓智勇证某。证某徐某某证某仝某甲到生产办任副主任后,没有从钻修厂带过来钱,仝某甲也没有为生产办购买过物品,仝某甲的办公用品都是公司统一配发的。证某张某证某了仝某甲任生产办副主任后为其配备办公用品的情况,与证某徐某某的证某一致。证某孙某某等证某仝某甲没有单独给下属发过奖金或购买过物品。

11、书某:钻具租赁协议2份。协议1证某2001年5月22日,仝某某以东营市沁香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管具公司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代表王某某签订租赁(略)钻杆320根的协议,押金50万元,该协议所证某内容与证某仝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证某对此证某的内容一致。协议2证某2001年11月9日,付某某代表富华公司与马某某代表的管具公司签订租赁(略)钻杆350根的协议,押金20万元,该协议所证某内容与证某付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证某对此证某的内容一致。

12、书某:第一钻探公司签订合同申请表、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某第二笔钻杆交易中滇黔桂公司与富华公司虚假签订买卖钻杆的合同从而从富华公司走账的情况。该申请表、合同对刘某某、巫某某、付某某证某中所提因仝某甲不能出具发票,遂找到富华公司代为付某和开发票的情况予以证某。

13、书某:钻具发放通知书3份、值班记录1份、物资器材出门证2份、站内发出钻具台账2页。证某2001年5月23日,管具公司向'东营市沁香园工贸有限公司'发放租用的钻杆320根,11月12日向富华公司发放租用的钻杆350根,12月18日向富华公司发放钻杆50根。该书某证某720根钻杆从钻具修理厂运出的时间、数量等情况,与证某刘某乙、王某某、田某对此证某的情节一致。

14、书某:滇黔桂公司器材明细账2页。证某该公司从东营购入钻杆的时间、数量等。

15、书某:管具公司钻具修理厂回收钻具进站统计台账3页。证某2001年6月13日从“胜大”回收钻杆320根,12月27日从“胜大”回收钻杆345根,12月19日从“胜大”回收钻杆55根。此书某与证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某相印证,证某了仝某甲安排X人做虚假回收台账的情况。

16、书某:滇黔桂公司转账凭证、采购材料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现金凭证4份、中国建设银行汇票申请书4份,证某滇黔桂公司分3笔于4月30日、5月14日、6月13日向富华公司付某价税合计(略).70元。

17、书某:中国建设银行汇票3份、中国银行进账单3份,证某富华公司于某述日期自滇黔桂公司收到上述3笔款项并入账的情况。

18、书某:滇黔桂公司转账凭证、采购材料报销单、增殖税专用发票15份、付某凭证3份、中国建设银行汇票申请书3份,证某滇黔桂公司分3笔于2001年11月12日、2002年1月9日、2月7日向富华公司付某价税合计(略).75元。

19、书某:中国建设银行汇票3份、中国银行进账单3份,证某富华公司于某述日期自滇黔桂公司收到上述3笔款项并入账的情况。

20、书某:中国银行转账支票2份证某仝某某自富华公司分2笔收到转账的80万元;中国银行长城卡转账单、转账凭条、存折2份证某2001年5月22日仝某某存款50万元,后于7月6日取走(略)元,余款(略)元以李某建名义另存。账号为(略)的中国银行存折、储蓄存款凭条、转账凭条证某户名为仝某甲的存折于2001年7月10日以1元开户,并于某日存入30万元;账号为(略)的中国银行存折业务交易单、储蓄存款凭条、转账凭条2份,证某户名为仝某甲的存折于2001年7月11日以1元开户,并于某日从户名为仝某某存折上转入30万元。中国银行储蓄取款凭条4份,证某2001年6月11日付某某从该行取现金20万元,6月12日取现金22万元。上述书某证某了在第一笔钻杆交易中,仝某某付某某甲60万元,与仝某某证某中的付某情况以及付某某证某中的付某情况吻合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21、书某:中国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内部往来凭证、长城卡转账单储蓄转账凭条、存单证某2002年2月11日,由富华公司付某的票额为40万元的转账支票于2月19日转入户名为仝某某账号为(略)的长城卡,并于2月22日长城卡对转,转入账号为(略)户名为仝某甲的长城卡(略)元,4月30日该款取出另存为户名为仝某甲的存单。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证某富华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开出的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的转账支票由仝某甲背书某取,并于某日存入户名为仝某甲账号为(略)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2份,证某2002年6月18日、8月27日仝某甲收到瑞琪曼公司(原富华公司改名)付某的6万元和10万元,存入账号为15-(略)的存折。中国银行转账支票、户名为马某某的存折内页,证某2002年11月11日富华公司开出的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由马某某背书某取,并于11月20日转存入户名为马某某的存折。上述证某证某了在第二笔钻杆交易中,富华公司向仝某甲付某共计96万元(含仝某甲代他人收取的1根钻铤款6万元)以及向管具公司交押金20万元的情况,与付某某证某中向仝某甲付某情况和马某某证某中押金收取情况吻合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22、东营市检察院文件检验鉴某书,证某上述银行凭证某有“仝某甲”签名字迹的部分书某,经鉴某签名字迹系其本人所写,证某了上述款项系由仝某甲本人签字收取的情况。

23、干部履历表、管具公司[1998]X号文件、证某仝某甲为该公司生产办副主任,1997年7月至2002年3月曾任该公司钻具修理厂厂长。

24、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说明、胜利石油管理局纪委关于某某甲案件的移送报告,证某了案件的侦破过程以及仝某甲在油田某委审查期间脱逃,市检察院在四川省崇州市将其抓获的经过。

25、被告人仝某甲的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综合分析本案证某,审理认为,第一、证某刘某乙、巫某某、郑某某的证某能够证某他们一开始就是与仝某甲商谈的要买钻杆,只不过是仝某甲提出为了能将钻杆顺利运出厂门,需要签订租赁协议而已,并且因为仝某甲提出不能出具发票,所以他们找了富华公司作为中间商为他们出具发票以及遂后通过富华公司向仝某甲付某的情况,上述3人的证某一致,能够证某购货方一开始就是与仝某甲商定的买钻杆,并证某第二次买钻杆也是由仝某甲安排运作并向他付某的情况。第二、证某付某某、仝某某证某能够证某整个事情他们居中运作的过程以及滇黔桂公司通过他们向仝某甲付某的情况,与购货方3人的证某吻合一致。第三、证某徐某庚、王某某、刘某丁等管具公司的领导证某他们对仝某甲私卖单位钻杆并不知情的情况。第四、证某王某某、马某某等管具公司负责向外租赁钻杆的工作人员证某他们通过仝某甲联系与对方签订钻杆租赁协议以及此后仝某甲电话通知他们钻杆已收回的情况;证某李某某、朱某某等管具公司负责外租钻杆回收登记的工人证某他们在仝某甲的授意下,虚构并未回收的钻杆720根已回收的虚假回收台账,证某了仝某甲谎称钻杆已收回,指使他人作虚假记录以平账,从而掩盖其私卖钻杆犯罪事实的目的。第五、证某孙某某、刁代存等16名钻具修理厂工人的证某证某了仝某甲从未向他们单独发放奖金或物品,排除了仝某甲将所得用于某职工搞福利的辩解。第六、书某租赁协议两份与证某刘某乙、付某某、仝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对此的证某吻合一致,印证某上述证某证某内容的真实性;钻具发放通知书、物资器材出门证、站内发出钻具台账等证某了钻杆的发出时间、数量、去向等,与上述证某的某言吻合一致;滇黔桂公司器材明细账证某该公司从东营购入钻杆的时间、数量等情况;书某管具公司钻具修理厂回收钻具进站统计台账的虚假记录,印证某证某李某某、朱某某证某的真实性;大量的银行汇票、支票、存取款凭条、存折记录证某了滇黔桂公司通过富华公司、仝某某等向仝某甲付某的情况,对证某刘某乙、付某某、仝某某证某的真实性予以了佐证。第七、鉴某结论证某了上述大量银行凭证某的'仝某甲'签名系仝某甲亲笔所签,证某了上述款项系仝某甲亲自签名收取并办理手续的事实。综上分析,虽然被告人仝某甲拒不认罪,但本案的证某证某、书某、鉴某结论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某锁链,足以证某仝某甲以租为名,假报回收,私卖钻杆,虚假平账,占有赃款的事实经过,本案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某护人所提“主动上交的60万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的意见,审理认为,其一、仝某甲向公司交60万元的起因和目的是因为得知油田某委在调查卖钻杆的事,感觉罪行已暴露,为了让公司领导出面保他,不是主动悔过上交赃款并坦白罪行;其二,仝某甲自始至终对此60万元的性质只承认是钻具赔款,并不认罪;其三,上交60万元距收到60万元已2年有余,一直放在仝某甲手中并以个人名义存成存单,贪污犯罪已实施完毕并已被其个人占有。综上分析,此60万元可以作为仝某甲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情况,而不能不作为贪污数额处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某护人所提“指控仝某甲收到刘某某付某的20万元和付某某付某的22万元现金证某不足,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的意见,审理认为,起诉指控仝某甲收到上述两笔款项的证某仅各有送款人刘某某、付某某的证某证某,书某仅能证某富华公司曾于某日提出过上述现金,不能证某款项的去向,故此项指控证某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某护人所提“仝某某留到自己账户上的20万元和付某某留到自己公司账户上的12万元不应认定为仝某甲的贪污数额”的意见,审理认为,富华公司系滇黔桂公司所找为其走账和代开发票,其所留“好处费”系与滇黔桂公司协商,被告人仝某甲对此并不知情,故富华公司所留“好处费”不应认定为被告人仝某甲的贪污数额;仝某某虽系被告人仝某甲所找,但仝某某所留“好处费”是否曾与仝某甲商定一节,事实不清,证某不足,不能认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甲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仝某甲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鉴某其贪污所得已全部追回,对其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仝某甲无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仝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二、现扣押于某检察院的案款(略)元及位于某营区商贸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房屋一套,其中150万元赃款返还黄河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其余案款及房产款中的(略)元作为没收财产予以执行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某

代理审判员宋某蕾

代理审判员李某生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某员张世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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