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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潜某物业开发有某公司诉武隆县X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武隆县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潜某物业开发有某公司。

法定代某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李某某。

被告武隆县X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某人郑某,该委主任。

委托代某人傅某。

委托代某人应某某。

第三人武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某人郭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

原告重庆潜某物业开发有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潜某公司)诉被告武隆县X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隆县建委)及第三人武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隆县政府)城建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报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认为武隆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1年5月19日受理后,于2010年6月1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执法监督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潜某公司的法定代某人刘某及其委托代某人李某某,被告武隆县建委的委托代某人傅某、应某某,第三人武隆县政府的委托代某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1月23日,被告武隆县建委(甲方)与原告重庆潜力公司(乙方)签订《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协议约定了建设规模及投资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要求、优惠政策及管网投资界定、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等内容。

被告武隆县建委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证明协议存在;2、关于武隆县X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重规选武隆字[2004]X号),3、《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存根(重规设武隆字[2004]X号),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存根(重规规审武隆字[2004]X号),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重规地证武隆字[2004]X号,以上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且该文件均失效;6、重庆市X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证明办事程序;7、重庆市X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管理职能,证明其行政管理职能;8、集体土地证明,证明该土地虽批复征用,但还未实施。

原告重庆潜某公司诉称,2003年,在重庆市X镇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会议上,原告与被告就第三人武隆县政府在招商会议上提出的武隆县梓桐旧城开发建设项目签订了《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协议签订后,一、原告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其一、原告进行了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在内的充分准备工作;其二、原告积极开展项目立某工作,并于2004年2月11日取得了《关于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建设书的批复》武隆计委发(2004)X号文件;其三、原告积极进行项目设计工作,2004年2月,根据被告提供的红线图勘察设计了梓某小区总体规划施工方案,又根据武隆县发改委(武隆计委发(2004)X号文)第八条规定及该县文件精神,邀请了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地质详细勘测,并与武隆县设计院一起制定了地质详勘施工方案,报请重庆市质监站审定,2004年5月,施工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其四,原告积极办理土地手续,但至今未完善武隆县国土部门的手续;其五、原告积极办理消防手续,并于2004年6月取得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中队的审核批复;其六、原告积极开展拆迁安置工作。二、被告的不作为致使协议未能履行完毕。其一、为配合武隆县政府进行山体滑坡治理、土地整治、防洪堤建设和滨江路治理建设,被告让原告暂停项目,后被告又让原告暂时让出场地配合防洪堤、南滨路工程的实施,后原告发现武隆县南城中央广场占用了部分项目用地,改变了原告合法形成的开发建设方案,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有某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回复;其二、武隆县规划局一直未审定回复原告送审的设计方案,目前项目所涉集体土地已被征为梓某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三、第三人武隆县政府与本案有某害关系。其一、梓某旧城改造项目是武隆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告在招商引资会上与武隆县政府商谈,通过其授权被告招标,原告中标,原告相信被告的行为是代某武隆县政府的行为;其二、在2008年8月20日,武隆县政府召集有某职能部门和原告,专题研究关于梓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启动事宜的会上,谈到该协议系武隆县政府指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四、被告与原告应某续履行协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是真实的、有某、合法的,双方应某约履行协议内容。总之,协议合法有某,原告与被告应某续履行,第三人予以协助履行。

原告重庆潜某公司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证明原、被告间签订了协议且协议内容有某;2、武隆县招商项目指南,证明武隆县出台了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3、重庆武隆梓某小区可行性论证报告,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上证明该项目进行了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7、《关于武隆县X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武隆计委发[2004]X号),8、梓某小区用地红线图9、《关于武隆县X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重规选武隆字[2004]X号),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规地证武隆字[2004]X号),以上证明项目已经进行规划和设计;11、《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测算报告》(武国土测发[2004]X号),12、《土地估价报告》,13、《统征土地测算表》,以上证明国土局进行了前期测算、估价;1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证明该工程已取得了消防许可;15、《拆迁协议书》,16、《梓某小区拆迁房屋调查情况》,17、《武隆县X区房屋拆迁工作计划》,以上证明原告对该土地的范围进行核实和调查;18、《说明》,证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武隆县建委为城市建设要求原告暂停该项目,导致后期的项目失效;19、《报告》两份,证明在履行合同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过情况,且抄送了建委、规划局等有某部门,但未得到回复;20、《会议纪要》证明第三人与本案有某,政府有某务协助履行本合同;21、《关于武隆县X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X号),证明梓桐小区的集体土地已被征为国有。

被告辩某,一、被告积极履行“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其一,是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原告提供了该项目开发使用土地面积的红线图;其二,被告在2004年2月23日给原告发了该项目《关于武隆县X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上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获本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本通知自然失效。所以被告按协议约定,在职责范围内已是十分努力地履行了应某义务。二、是原告的原因使“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不能得到全面、及时的履行。其一,原告在本协议签订后,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项约定,至今未划入50万元信誉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其二,原告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约定,没有某制修建性详细规则(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没有某以上编制的方案与设计按约定交被告及有某质单位审查确认后实施;其三,原告未能得到土地使用权。其四,原告的行为不及时、不积极。其五,协议本身不够详细、不够明确。

综上所述,该协议未能全面、及时地履行是原告自身原因所造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某,一、第三人不是《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的签订主体,该协议双方是原告重庆潜某公司和被告武隆县建委,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无履行协议义务;二、被告武隆县建委已依法履行完毕协议,原告重庆潜某公司无法取得相关手续,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三、第三人与原告间无利害关系,不应某为本案第三人应某。

第三人武隆县政府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3、4、5、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手续,故与本案有某联性。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7、8、9、10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项目已办理的相关手续已失效,原告出示证据18予以反驳,认为该项目因城市建设暂停。本院认为,根据手续上注明的时效,确认已失效。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1、12、13、14、15、16、17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手续,故与本案有某联性。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9无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该项目未继续推进,被告接到原告多次反映后,未予以书面回复和协调。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20有某议,认为该证据系伪造,原告反驳认为《会议纪要》事实存在,本院认为,《会议纪要》为原告制作,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能采信。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2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2、3、4、5、6、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8有某议,本院认为,该土地已批复征为国有,但未实施拆迁。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潜力公司为注册资本800万元的有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等。2003年11月23日,在重庆市X镇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会议上,原告在武隆县梓桐旧城开发建设项目招商中中标,与被告签订了《武隆县X区旧城改造开发小区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建设规模及投资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要求、优惠政策及管网投资界定和其他相关事项,其中“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规定由被告负责协调该项目上下左右的关系,牵头负责协调解决设计该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问题。2004年底,该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立某、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红线图、土地测算评估、小区拆迁房屋调查等准备工作及相关手续办理就位,但未能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武隆县治理山体滑坡、建设防洪大堤、修建南滨路等工程,原告为配合这一治理工程而导致项目暂停。2008年1月,武隆县土地整治、防洪堤建设等工程全部完成。在此期间,原告原本规划红线范围用地被其他建设项目占用了一部分,2008年4月18日,原告向第三人、被告及县规划局等部门呈报书面报告指出,被告单位少数人利用职权阻挡原告筹资、办理进场事务,并对已确立某红线、优质小区方案加以破坏。希望第三人武隆县政府予以纠错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被告未给原告作出书面答复。直到2008年9月3日,武隆县规划局才给原告调整了规划红线。2010年6月4日,原告又向第三人、被告、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提交报告指出,2009年8月,原告已将设计方案报武隆县规划局,但一直未批复。要求第三人武隆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优惠政策及时批复并完善相关手续,但被告未提供就原告报告的请求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的证据。另,2009年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X号文件对武隆县X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了批复,同意武隆县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征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并由武隆县X组织实施。该土地征收批复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到武隆县国土部门协调征地补偿、拆迁及土地出让事宜。被告至今也未按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给原告提供项目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意见的证据。该项目至今无法推进。原告以被告不作为致使所签协议未能履行完毕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继续履行所签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潜某公司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某责任公司。被告武隆县X乡建设的法定职责。为了加快武隆县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城市X乡经济发展,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由原告全额投资梓桐旧城改造开发小区项目。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某。合同订立某至2004年底,原、被告均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完成了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立某、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红线图、土地测算评估、小区拆迁房屋调查等准备工作及相关手续办理。此后,原告为配合武隆县政府的土地治理、防洪堤和滨江路建设,暂停了协议的履行。2008年1月,武隆县土地整治、防洪堤建设、滨江路建设等工程全部完成,原、被告恢复履行协议。在履行协议中,被告违反了《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第四条“被告负责协调项目上下左右关系,负责牵头协调解决设计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意见”之约定。一是被告在原告重新取得规划红线图后,没有某据证明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某手续;二是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重庆市政府批复同意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牵头协调解决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和土地出让等事宜;三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未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协议没有某续履行完毕。被告在答辩某辩某其已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某支持。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武隆县政府不是合同相对人,被告要求第三人履行协助义务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隆县X乡建设委员会与原告重庆潜某物业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定的《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

二、驳回原告重庆潜某物业开发公司要求第三人武隆县人民政府协助履行《武隆梓某小区X区项目协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隆县X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林

审判员陈彬

人民陪审员陈其娟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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