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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RCA许可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6-08-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行终字第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RCA许可公司((略)),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新塞县威尔明顿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哈某·D·弗里德((略).(略)),专利律师,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的(2005)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RCA许可公司((略))与段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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