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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要给工地上料为名,带人将中铁四局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上料的公路堵住,阻扰中铁四局正常施工,以此敲诈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项目部现金x元。

2、200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要给工地上料为名,带人将中铁四局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上料的公路堵住,阻扰中铁四局正常施工,以此敲诈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项目部现金5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他没有敲诈中铁四局项目部的钱,他所要的5000元是自己的工钱。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要给工地上料为名,带人将中铁四局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上料的公路堵住,阻扰中铁四局正常施工,以此敲诈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项目部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范××证实,2009年3月底,他们项目部向工地送料时,公司协调部部长陈××向他汇报说,麻线张某甲有一个叫张某甲的人领着几个村民和几个小混混,开着车堵住上料的路,自己要上料,不然就不让车过。还说张某甲是刑满释放人员、这个人吸毒,还自称有艾滋病,他让陈××现给张某甲谈谈,怎样才能让开路。陈××给张某甲谈了后给他汇报说,张某甲要上料,不上料给钱也行,他听了后认为不能答应张某甲的要求,他就和陈××一起找镇X镇长和朱××区长汇报这件事,二人说张某甲这个人有艾滋病派出所也没有法,这个人经常去镇里敲诈,没有办法协调,他让陈××和张某甲谈要多少钱,陈××回来告诉他说张某甲最少要一万元,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他就同意了,但张某甲不愿意打手续,最后他们把钱给了镇X镇政府的朱××给了张某甲,给过钱后张某甲不再堵路了。

2、证人陈××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范某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并证实给张某甲的一万元钱,张某甲不打手续,手续是镇政府的朱××给他们打的手续。

3、证人朱××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中铁四局的陈部长给他打电话说张某甲带人堵路不让车送料,他就和靳××一起到麻线张某甲地,看到张某甲带着四、五个人站在麻线张某甲料路口,有一辆白色桑塔纳车横挡在路口上,站在路口上的人他也不认识,不是麻线张某甲X村民,这些人都带着金项链和墨镜,他就问张某甲咋回事,张某甲说要上料,他告诉张某甲,这是国家工程,要干活是有规定的,张某甲说这是村上的地,不让上料,谁也干不成,当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去了,张某甲就走了。后来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不让干活,还要带人堵路。他就给陈部长商量,陈部长也知道张某甲这个人,自称有艾滋病,让他协调,他就给陈部长说,张某甲不是想干活,就是想敲诈点钱。陈部长说不行就给点钱,不能影响工程进度,要回去给领导汇报。过了几天,陈部长到镇政府给他一万元钱,让他把钱给张某甲,不要张某甲再挡着进料了。他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张某甲到敬老院说说,张某甲到敬老院后,他就和敬老院的张××一起劝说张某甲,张某甲不听,他就告诉张某甲协调了一万元钱,这钱是中铁四局给的,张某甲接住一万元钱,他让张某甲打手续,张某甲不打,并说既然说了,就答应不再挡了。后来,中铁四局就正常施工了。

4、证人靳××证实的被告人张某甲带人堵路内容与证人朱××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张××证实的在敬老院和朱××一起劝说张某甲不要再到工地闹事的内容与证人朱××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郭××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甲给他说,中铁四局占村上的地,想要往工地上送料,他当时就回绝了张某甲,并告诉张某甲他只负责协调关系,不负责送料,且招标都已经结束了。过了几天,听说张某甲带着人把工地的上料路给挡住了,他就安排朱××和靳××到工地上看一下咋回事,朱××回来给他说,张某甲挡路其实就是要钱,停了几天,陈部长到他办公室给他了一万元钱,让他给张某甲,不要让张某甲再挡路了,当时朱××也在,他把一万元钱给朱××,让朱××找张某甲说这件事,并让朱××找张××一起劝说张某甲。又过了几天,朱××告诉他说给张某甲说好了,把钱也给了张某甲,张某甲答应不再挡路了。

7、证人张某甲×证实,2009年3月份,张某甲带着本村X村民到中铁四局堵施工的路,他就找到张某甲并对其进行劝说,张某甲不听,村上也没有办法也管不了,都是镇里和中铁四局给张某甲协调的。

8、证人张×某证实,2009年2、3月份,张某甲找到他和张某甲×,让他们二人跟着张某甲堵中铁四局施工的路,每人给几盒烟,他们就跟着张某甲到村东中铁四局上料的路X路,白天是他们堵,晚上是外地的人堵,后来不知因为什么就散了。

9、证人张某甲×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张×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

10、书证,朱××给中铁四局所打的一张某甲万元的收条,并注明用于处理张某甲阻挡工地施工一事用。

二、200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要给工地上料为名,带人将中铁四局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上料的公路堵住,阻扰中铁四局正常施工,以此敲诈石武客专麻线张某甲项目部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范××证实,2009年6月份,张某甲又带领麻线张某甲几个村民和几个外地人,开着手扶拖拉机、桑塔纳轿车在施工的道路上挡着阻挠施工,他就和张某甲协调这件事,经过两个多月,一直没有协商成,他就把这件事反映给镇X镇长郭××,郭××镇长也说没有办法,他只好答应张某甲的要求,又拿出5000元,把钱交给了郭镇X镇长出面给张某甲,要求这次一定打个手续,镇X区长将5000元交给了张某甲,张某甲在保证书上签字,之后,张某甲就不再组绕施工了。

2、证人陈××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范××证实的内容相一致,并且能够相互印证。

3、证人朱××证实,2009年8月份,张某甲又去中铁四局施工段堵路,他和郭镇长一起找到张某甲,问张某甲已经给了一万元了为什么还堵路,张某甲说要堵路人的工资,因为张某甲堵路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中铁四局又拿出5000元给张某甲,5000元是中铁四局给郭镇X镇长将5000元交给他,他和郭镇长要求张某甲打条并写保证书,开始张某甲不愿意打条、他们告诉张某甲不打条就不给钱,张某甲才同意写收条和保证书,张某甲是认字的,因为张某甲耍滑,由他书写收条和保证书的内容,由张某甲签名,5000元给张某甲后就没有再堵路。

4、证人郭××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朱××证实的内容相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

5、证人张某甲×证实,2009年夏季,他出村办事时,看到张某甲带着本村的张×某、张某乙等人开着三轮车和桑塔纳轿车堵住中铁四局的施工道路。后来听说是镇里和中铁四局协调,张某甲就不再堵路了。

6、证人张×某、张某甲×均证实,2009年5、6月份,张某甲找他们到村东中铁四局上料的路X路,白天是他们村上的7、8个人参与堵路,晚上是外地的人开着张某甲的桑塔纳车堵。

7、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收到5000元现金的签名;保证不再干扰中铁四局施工的保证书上的签名。

8、书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9、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1、侦破报告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堵路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的事实,有被害单位的证人、协调中铁四局施工的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参与围堵施工道路的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至x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张某甲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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