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董某甲与樊某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董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樊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樊某丙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杨某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汉族,住(略),系赵某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李某戊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段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段某庚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街X号。

负责人马某某,校长。

上诉人董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樊某丙、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戊、段某庚、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乙、委托代理人靳宝忠、被上诉人樊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樊某丁、被上诉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邓某、被上诉人李某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己、被上诉人段某庚的法定代理人段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某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震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