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董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樊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樊某丙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杨某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汉族,住(略),系赵某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李某戊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段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段某庚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街X号。
负责人马某某,校长。
上诉人董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樊某丙、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戊、段某庚、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董某乙、委托代理人靳宝忠、被上诉人樊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樊某丁、被上诉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邓某、被上诉人李某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己、被上诉人段某庚的法定代理人段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育才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某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震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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