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望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严X。

委托代理人唐XX。

被告杨XX。(缺席)

被告袁XX。(缺席)

被告程XX。(缺席)

被告李XX。

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与被告杨XX、袁XX、程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唐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袁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XX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诉称,被告杨XX、袁XX于2008年10月16日向我行高叶塘支行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一份,请求借款x元,期限12个月,并推荐杨XX为代表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同年11月7日被告程XX、李XX夫妇向本行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承诺以其座落在望城县X镇裕农重建地,建筑面积485.13,房屋所有权证号(略)号的私房一栋为杨XX在本行的贷款进行抵押,并承诺“如杨XX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贵行可将上述抵押物全部处理,其处理费用由杨XX和本人承担,处理后不足部分贵行仍有权向杨XX和本人追偿贷款本息及违某,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当天高叶塘支行会同被告代表杨XX、程XX到望城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所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本行同意在该房产抵押价值范围70%以内向杨XX提供贷款x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3日至2010年11月2日止,并同意贷款利率为月息9.36‰按月支付。2008年11月19日高叶塘支行与被告杨XX正式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总金额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杨XX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2月23日共支付了利息x.6元。此后被告再也未支付过利息和本金,经原告数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杨XX、袁XX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整及至贷款归还之日的利息,被告程XX、李XX承担本案连带担保清偿还款责任;2、对被告程XX、李XX所有的座落在望城县X镇裕农重建地私房一栋,建筑面积485.13房屋所有权证号(略)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被告程XX、李XX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杨XX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2、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证明该笔借款为杨XX与袁XX共同所借。

3、抵押承诺书,上面有程XX、李XX的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抵押合同是程XX、李XX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抵押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杨XX、袁XX、程XX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和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李XX辩称,我与程XX已于2006年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分割,该房进行抵押贷款x元的合同我没有签字也不知情,对该笔借款我不予认可。

被告李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李XX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均有异议,李XX不认识杨XX与袁XX,证据3中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本人的,也没有在抵押合同和承诺书上签名。对证据4中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认可,上面没有本人签名,对房屋他项权证不认可,本人对抵押一事不知情。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提交的X组证据,虽然被告李XX提出了异议,但经法庭对李XX的身份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全部具有证据效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为有效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的基本事实:2008年10月16日被告杨XX、袁XX向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下属高叶塘支行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一份,请求借款x元,并推荐杨XX为代表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同年11月7日被告程XX、李XX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承诺以其座落在望城县X镇裕农重建地私房一栋,建筑面积485.13(房屋所有权证号:(略)号)作为对杨XX在原告处借款的抵押,同时承诺“如杨XX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贵行可将上述抵押物全部处理,其处理费用由杨XX和本人承担,处理后不足部分贵行仍有权向杨XX和本人追偿贷款本息及违某,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当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1月19日,被告杨X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自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11月18日,月利率9.36‰,逾期按日4‱计收利息,同日,原告向被告杨XX发放了贷款x元。杨XX已偿还利息至2009年3月30日,未偿还本金。至2010年12月20日,被告杨XX尚欠借款本金x元,利息x.4元。

另查明,被告程XX与李XX已于2007年10月经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未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即已抵押的房产)产权进行分割,其位于望城县X镇裕农重建地的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程XX。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与被告杨XX签定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依法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杨XX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是违某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杨XX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请求有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袁XX与杨XX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借款承诺书,应依法共同偿还该债务,原告请求被告袁XX共同偿还借款有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程XX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为杨XX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依法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原告请求被告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有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XX辩称离婚时未对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对该房用于抵押担保贷款不知情,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经查,在2007年10月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对该抵押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该房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所有权人仍是程XX,故该房屋抵押合同仍是有效的。但李XX因已与程XX离婚,自己也未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名,故不应承担该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袁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借款本金x元,利息x.4元(201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4‱/日另行计算)。

二、被告程XX对被告杨XX、袁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对被告程XX用于抵押的位于望城县X镇裕农重建地、产权人为程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略)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程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XX、袁XX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南XX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4元,由被告杨XX、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术检

人民陪审员陈赛文

人民陪审员张志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月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书 民事 民初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