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21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武某、武某留、杨风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平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武某留、杨风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兰印,被告人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西线34公里加970米处(高某乡X村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内黄县X村武某刚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武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甲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武某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高某甲给付被害人家属x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证人X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武某、武某留、杨风云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兰印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某甲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高某甲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款人民币x元。

被告人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其要求赔偿数额太高,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西线34公里加970米处(高某乡X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内黄县X村武某刚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武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甲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武某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高某甲给付被害人家属x元。庭审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被告人高某甲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武某、武某留、杨风云人民币x元(包括在交警队已赔偿的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乙、魏某、刘某丙、刘某丁、张某某的证言;武某刚的火化凭证复印件;内黄县X村委会证明,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内黄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内黄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民事调解协议,领款证明,撤诉书;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甲认罪态度好,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杨武某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