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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群等34人诉海某省人民政府企业改制方案行政批复案

时间:2005-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行终字第105号

海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琼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1957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寥某某,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男,1945年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乙,女,1952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女,1958年1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己,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庚,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辛,女,1951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壬,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1964年4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癸,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某,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6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岗职工,住(略)。

以上34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韩某甲、韩某辛、高某某、徐某某、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45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某省人民政府,住所(略)海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海南省商贸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松,海某省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某南华海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本案重审期间变更为现名)。住所(略)龙昆北路宏源证券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程,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略)蓝天路南天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社财务部经理。

上诉人韩某甲等34人因其诉被上诉人海某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省国旅)企业改制方案行政批复一案,不服(略)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重字第X号行政裁定,于2005年6月21日通过(略)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书面审理。该案经最高某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起诉请求撤销省商贸企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改制方案》的批复》,对华海公司而言,也仅是一种指导、监督的内容,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原告所诉的"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与其用人单某省国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若因企业改制必须对原劳动合同予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履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某办理。在合同解除时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某主张权利,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请求监督协调并妥善解决。据此,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某某等34人的起诉。

高某某等34人上诉称:省商贸企改办所作出的《关于《海南省国际旅行社改制方案》的批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再次以X号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实属对法律尊严某亵渎。(略)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华盈公司制定的省国旅改制方案严某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省商贸企改办对省国旅改制方案的批复程某违法。华盈公司于4月10日完成改制方案,4月12日报批,而省政府与华盈公司认为此属打印、校对错误所致,却未能在举证时限内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某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依法应予以撤销。省商贸企改办无权审批国旅改制方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省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省商贸企改办所作出的《关于《海南省国际旅行社改制方案》的批复》是受省政府委托依据企业改制有关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依据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审查,该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高某某等对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改制方案》的批复》提起诉讼,一审裁定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其裁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高某某等34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修江

代理审判员程某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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