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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甲与齐某乙、齐某丙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时间:2004-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14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第二中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庄某某(系上诉人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机关卫生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瑞岭,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第五中学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干部,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贵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测井公司职工,住(略)(与第一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齐某甲因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遗产继承费用2500元,于2004年12月9日前付清。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41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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