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工艺研究所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第44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家属,住(略)。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清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X路南首。
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靖某甲、靖某乙、王某某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4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靖某甲、靖某乙、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靖某甲、靖某乙、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上诉人徐某、靖某甲、靖某乙、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柳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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