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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4月任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夏馆地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以来刘建军(另案处理)在内乡X村开采铁矿,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夏馆镇地矿所副所长,负责本辖区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发现该非法矿点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该矿的违法开采行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该矿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持续非法开采。2011年5月14日20时许该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铲车翻车事故,造成铲车司机朱XX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刘建军已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以来刘建军(另案处理)在内乡X村开采铁矿,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夏馆镇地矿所副所长,负责本辖区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发现该非法矿点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该矿的违法开采行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该矿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持续非法开采。2011年5月14日20时许该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铲车翻车事故,造成铲车司机朱XX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刘建军已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曹某、侯某、杜某某等证人证言,身份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板场乡供电所证明、夏馆地矿所书面汇报及相关处罚材料、刘建军重大责任事故案证据材料、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非法矿点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旺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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