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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8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4日18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豫RDY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巢丝厂门口路段与推三轮车的被害人杨XX相撞,造成杨XX死亡、被害人王某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18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豫RDY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巢丝厂门口路段与推三轮车的被害人杨XX相撞,造成杨XX死亡、被害人王某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4日18时40分,我驾豫RDY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飞亚食品厂门口路段,当时天黑光线不好,我看见推三轮车的在车头前面晃动一下,我已经刹车来不及了,撞倒一个推三轮车的人,我车头正前方中间偏左处撞到行人了,当时我的车速40码左右,我有驾驶证,那天我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我害怕,驾车逃跑了,跑到五里堡大转盘南边,我有手机报警投案自首。到五里堡大转盘南边,我把车子停下来我藏在一边,一会儿交警来了。当时我发现三轮车有10来米,光线不好,没有办法刹车已经来不及了,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我没有什么说的,案发后,民事部分已他x元赔偿。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证言:2010年12月24日18时40分,我丈夫王某某驾驶豫RDYX号轿车我在汽车上坐着,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飞亚食品厂门口路段,当时天黑光线不好,我丈夫看见推三轮车的在车头前面晃动一下,他已经刹车来不及了,撞倒一个推三轮车的人,我丈夫看见车头正前方中间偏左处撞到行人了,当时我丈夫的车速40码左右,我丈夫有驾驶证,那天我丈夫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我丈夫我们害怕驾车逃跑了,跑到五里堡大转盘南边,我丈夫有手机报警投案自首。到五里堡大转盘南边,我丈夫把车子停下来我藏在一边,一会儿交警来了。当时我丈夫发现三轮车有10来米,光线不好,没有办法刹车已经来不及了,经内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丈夫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我没有什么说的,我们案发后,通过中间人民事部分已他x元的赔偿。

(2)证人王某X证言:2010年11月27日6时30分左右,我老婆推三轮车和我孙子出去没有回来,当时天气已经黑了,我就等不及了,我出去看看,他们回来没有,刚刚走到路口,听到“嘭”的一声,我们赶快转头一看一辆小汽车往北五里堡转盘跑了,我看见小汽车的车牌号是X号,我当时就怀疑是这个小汽车撞到人了。当时车停下后又跑了。我过去一看是我老婆出事了。就赶紧打电话报了警,随后交警就过来了。

3、书证

(1)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一份。

(2)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各一份

证实在办案人员主持下,本案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杨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费x元。双方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4)被告人户籍证明。

(5)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

4、鉴定结论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于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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