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合峪镇X村民黄XX同在栾川县城县城车爵王洗车店务工。2011年4月16日晚23时许,李某彦酒后回到店里的宿舍,见黄XX已睡着了,其裤子搭放在室内椅子上,李某彦顿生窃意,即起身从黄XX的裤子口袋内掏出1000元,连夜跑出宿舍,藏放于方皮路中段库区羊汤附近的绿化带里,并埋在土中。后被栾川县公安局查获后扣押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及赃物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樊卓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