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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诉某某柏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立真,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1950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81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系被告之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77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系被告之子,特别代理。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诉某告周某乙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曹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代理人钟立真,被告周某乙及其代理人周某丙、周某丙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原告承包张家垅组坛观前门口的农田就在被告家门口。2010年底,因桂东大道延伸段建设需要,原告祖母的墓地需要迁移,原告将原告祖母墓地迁到阳庭下郭顺根承包荒山的山脚下,不料所迁地址归属郭顺根与周某乙有争议,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将其房屋门前的田地让给被告做坪,原告没有同意。后原告将坟迁走,但被告强行往原告的田地里填土约50平米,欲将原告承包土地强占为坪。此前被告也曾多次将其家中的生活垃圾倾倒在原告田里,此事虽经镇政府调解,但未得到解决。被告的行为现已对原告的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某,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明被告所填田地所有权归属。

(二)、照片一组,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田地填土之事实。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周某乙赔偿1000元的诉某请求;

二、被告周某乙自愿承担将原告周某甲在坛观前门口水田恢复原状的人工费用并负责装车;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将在坛观前门口水田恢复原状拖泥的运输费用;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城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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