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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蒋××、杜××、××公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袁××

委托代理人魏××

被告蒋××

被告杜××

委托代理人陶××

被告××公某

代表人田××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杜××、××公某(以下简称××公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年××月××日以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于××××年××月××日恢复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袁××、魏××、被告蒋××以及被告蒋××、杜××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时,被告杜××驾驶××号重型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村口时与由西××原告骑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受损,构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花去医疗费x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告杜××是被告蒋××雇佣的司机,被告蒋××是车主。××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公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杜××、蒋××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判令被告××公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蒋××、杜××连带赔偿医疗费x.25元(已扣除被告蒋××先行给付的x元)、误某8677元、护理费1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交通费1100元、营养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x元、鉴定费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抚慰金x元等各项损失共计x.25元;要求被告××公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刘某举证如下:1、原告户口卡(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2、××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医院诊断证明2份、病某1册、用药清单1份、医疗费票据27张,金额x.25元;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误某、护理费证明各1份、工资表3张;5、伤残鉴定书1份、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300元;6、交通费票据46张,金额2300元;7、饭费票据7张,金额325元;8、××市××委员会、××市公某局××派出所证明1份;9、保全费票据1张。

被告××公某辩称,被告杜××驾驶的车辆在我公某投保了交强险,我公某在核实被告交强险合格有效,且不存在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免责情形,我公某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原告的合理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我公某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公某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由六级降为八级,因此我公某支付的鉴定费4300元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公某举证如下:1、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3090元;2、交通费票据99张,金额1210元。

被告杜××、蒋××辩称:××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公某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我方愿依法承担。被告杜××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被告蒋××是肇事车辆车主。事故发生后,我方已先行给付了原告x元,该费用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杜××、蒋××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分,被告杜××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村口,由于雨天路滑,与由西××行驶的原告刘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刘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

原告刘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9天(2010年8月10日—2010年9月8日),支付医疗费x.25元。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原告刘某系××有限公某员工,月工资为1900元。

护理人员孙兰××系××有限公某员工,月工资为1900元。

原告因伤就医治疗,支付交通费2300元。

××司法鉴定中心于××××年××月××日就原告伤情出具(××××)残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原告刘某头部外伤所致伤残属六级。原告支付鉴定费300元。被告××公某认为原告伤残等级过高,申请重新鉴定。××省保定精神疾病某法鉴定中心于××××年××月××日出具冀保精鉴字(××××)第××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应属轻度精神障碍,并伴有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参照《国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x-2002)标准评定,原告伤残等级属八级。被告××公某支付鉴定费3090元。

刘某(X年X月X日出生)、赵××(X年X月X日出生)夫妇共生育二个子女。原告刘某系其长子。

被告杜××系××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被告蒋××系××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

事故发生之后,被告杜××、蒋××已先行给付原告现金x元。

被告杜××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公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某、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鉴定费、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公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公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蒋××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x.25元。原告误某应自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共计280天(2010年8月10日—2011年5月20日)按月平均工资1900元标准计算为x.33元。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1900元标准计算29天为183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50元(50元×29天)。交通费本院支持2000元。伤残赔偿金按2011年度××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x元(5958元×20年×30%)。原告支付鉴定费300元。原告之父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460.50元(3845元×6年÷2人×30%)。原告之母赵××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460.50元(3845元×6年÷2人×30%)。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x元,本院予以支持x元。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营养费5000元,因原告伤残等级较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饭费因不是法定赔偿项目,故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杜××、蒋××先行给付原告的x元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因原告伤残等级降低,故被告××公某支付的重新鉴定费3090元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误某x.33元、护理费1836.67元、伤残赔偿金x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921元、精神抚慰金x元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蒋××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x.25元、鉴定费3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x.25元。扣除被告先行给付原告的x元,被告蒋××应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x.2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杜××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公某鉴定费30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520元,被告××公某负担1906元,被告蒋××、杜××负担2095元,原告刘某负担1019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3500元,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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