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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扎某,男,40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明辉,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二红、赵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琐事强行闯入本村吕xx家中,殴打吕xx并将其家中的茶几等物品砸坏,致吕xx的左侧锁骨骨折。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xx损伤程度为轻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王xx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张xx的证言,博爱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省精神病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民事调解协议书及领条,办案说明、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因几年前我和吕xx的丈夫王xx去办事,王xx开的车翻了,造成我脑外伤。后经协议给我几万块钱,至今不能干重活。当天去吕xx家是事实,吕xx在家没有拦我,我到她家里就躺在沙发上,吕xx见我后就出去了。我没有打吕xx,也没有砸吕xx家的东西。是吕xx家里的人先打我,茶几是她们家人自己砸的。未提供证据。

指定辩护律师李明辉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琐事强行闯入本村吕xx家中,殴打吕xx并将吕xx家的茶几等物品砸坏,致吕xx的左侧锁骨骨折。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xx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的下列证据证明。1、王xx(王xx)的报案材料证,2010年2月21日8时30分许,张某某强行闯入我家,将我家的茶机砸坏,屋门跺坏,并将我妻子吕xx打伤住院。2、被害人吕xx陈述,几年前,张某某坐我爱人王xx的车时翻车了,张某某受了脑外伤。我家给他看病花有一万多元,后来经柏山镇X村委调解,一次性包了张某某四万元钱,这事就算结束了。当时有协议书和中人签字,司法所和村委还盖有公章。但后来张某某一直到我家找事,经常躺到我家里装疯卖傻,有时还把我家窗玻璃给砸了,后来又多次往我家的车上贴放纸条,说要杀我全家等话,我家也多次报警。今天早上八点半左右,我和儿子王xx在家,儿子在卧室里睡,张某某进到我家,我害怕他又来我家闹事,就在大门口拦住我不让他进来,但我一个人拦不住他,结果张某某还是硬闯进来,就到我家当屋里,我害怕正在卧室睡觉的儿子王xx出啥事,就把卧室门反锁住了。我给张某某说我一个人在家,有啥事回来再说,张某某就说要杀我全家。后就掂屋里的铁腿板凳开始抡打我,我就在屋里躲不让他砸,在追打我时将当屋的玻璃茶几给砸碎了,屋里的东西也给弄乱了。最后张某某用铁腿板凳砸在了我左肩膀上,还砸在我的后背上和胳膊上。当时,我左肩膀砸后就感到生疼不能再动了。我就喊在卧室里睡觉的儿子赶紧藏好不敢出来。谁知道我一喊叫后张某某就开始跺卧室的门,我上去拦时,张某某将我摔在地上好几回,卧室门被张某某跺开后,没有发现我儿子。张某某返回掂板凳又追打我,我就躲到厨房里,张某某又追进来打我时把锅等其他东西都给打翻在地上,最后我跑到院里又被张某某按在地上用脚踩住我,抡打我。这时,我丈夫回来,把张某某推过一边。随后我被送到县人民医院了。3、王xx证,早几年,我开车把张某某给跌伤了,张某某受了脑外伤,后经柏山镇X村委调解一次性包了张某某四万元钱,这事就算结束了,当时有协议书和中人签字,司法所和村委还盖有公章。后来张某某经常到我家闹事,躺在我家屋里耍赖,有时还常威胁我家里人。今天早上,我家里只有妻子吕xx和儿子王xx在家时,张某某又闯入我家中开始找事闹事,我接到电话后赶到家里,见张某某把我妻子吕xx按在院地上用脚踩着她,正在用拳头抡打,我就把张某某推到一边,我这一推张某某,他就躺倒地上开始装疯卖傻。我妻子说张某某用板凳砸了她肩膀疼,就送她到人民医院。经检查,她的左肩膀锁骨骨折。后发现我家里屋里的玻璃茶几被砸了,卧室门坏了,屋里东西乱七八糟,家中的小板凳和小椅也被砸坏了。4、王xx证,当天,我正在睡觉时听见屋里有砸东西的响声,后就有人跺我卧室门,吓得我赶紧到床下躲起来,卧室门被跺开后,我偷偷看到是我村的张某某。他以前常到我家里来,我还听见张某某说:“小女养哩,我非弄死你不中”,我妈赶紧去拦张某某,张某某在卧室里看了看,没有发现我,以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5、张xx证,当天早上八点半,去收电费时,见王xx的父亲从家里出来,后来王xx和他母亲也出去了,一会本村的张某某嘴里不知说些啥话过来,听到王xx家有踢跺门的声音,就想是张某某进王xx家了。我知道张某某经常去王xx家找事闹事,我害怕出啥事,就给王xx打了电话。王xx回来后,我和王xx一进院,看见张某某把王xx媳妇按在地上正在打,王xx就把张某某推一边了。张某某被推过一边后就躺在地上不动了。这时,我发现院里的地上有被砸坏的小椅子、小凳,进屋里又看见当屋的玻璃茶几被砸碎了,屋里东西被弄的一地。后将王xx媳妇给送去了县人民医院,最后派出所的人都来了。6、博爱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经鉴定,吕xx左侧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位置及现场情况。8、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张某某系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人格改变为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经柏山镇X村委调解一次性包了张某某四万元钱,此事不再纠缠。协议书上有中人签字,司法所和村委加盖有公章。10、柏山派出所的抓获证明及办案说明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11、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坏物品又致一人轻伤,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未殴打吕xx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张瑞明

审判员聂荣

二O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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