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上某、侯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渑池县X乡黄某加油站西50米黄某坑木场,盗窃该木场刺槐坑木38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10元。

另查明,被告人上某、侯某甲等人将盗得的坑木卖于侯某乙贤木场得赃款后分肥,案发后黄某周已将被盗坑木找回。

上某事实,被告人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侯某乙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某辨认作案现场、同案犯侯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被告人上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上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