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与葛XX、蒋XX(二人均另案处理)窜到阳朔县X镇X路X号狗鱼大排档门口,由被告人蒋某放风,葛XX、蒋XX撬锁,将莫XX停放在大排档门口的一辆帝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主动赔偿失主摩托车损失16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葛XX、蒋XX的供述,失主莫XX的陈述,机动车行驶证,阳朔县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失主损失并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赔偿款1610元依法发还失主莫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海林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赵维钰(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