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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甲、殷某某、肖某乙与郭某某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8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盖乃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甲、殷某某、肖某乙为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甲、殷某某、肖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盖乃明、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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