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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澳门皇冠邮轮有限公司、星星控股公司、阿克提娜船务控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敬海海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澳门皇冠邮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澳门(略).(略),(略).(略)。

被告星星控股公司((略)),住所地挪威(略)。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提娜船务控股公司((略)),住所地挪威(略)。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澳门皇冠邮轮有限公司、被告星星控股公司((略))、被告阿克提娜船务控股公司((略))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严某某以其与被告澳门皇冠邮轮有限公司、被告星星控股公司、被告阿克提娜船务控股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澳门皇冠邮轮有限公司、被告星星控股公司、被告阿克提娜船务控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田卫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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