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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X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4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晁胜,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群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店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凯,被上诉人石某的委托代理人晁胜、刘群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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