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谢某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被告蔡某(曾用名蔡X)。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谢某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绍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诉某代理人戴某某,被告诉某代理人秦某某、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2月3日至3月5日,原告为被告运输河沙等,运输完毕,被告欠运输费x元,一直拖欠不还,4至5月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付欠款,被告以购买商品房及汽车等经济困难为由拒付。7月20日被告写下欠条一张,合计欠(原告)x元。被告蔡某与被告为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起诉某被告支付了x元,为此,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x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蔡某、谢某辩称,一、原告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首先,原告与被告是约定原告以一个中介人的身份,被告需要运输石料,原告就介绍车辆过来运输,然后被告以每方0.5元的价格给与原告报酬。在被告2010年7月20日写给原告的收条中,其实被告只欠原告的8105×0.5=4052.5元,而剩余的其它欠款费用都是其它车主的,而被告已经在2010年8月22日支付了x元给与原告,原告也写了收条给被告,被告与原告之间已经没有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2010年7月20日写给原告的收条是因为原告把车主交上来的运输票据拿给被告结算,当时被告资金紧缺没有支付款项而立的一张字据。原告在没有得到其它车主授权的情况下,就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某告,因此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二、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其他车主的债权债务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与原告无关,如果原告在得到了其他车主的委托下进行的诉某,被告在2010年9月3日支付给车主陈某及黄振康的x元以及2010年8月22日支付给原告的x元就应该从所欠的款项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组织一部分车辆为被告蔡某运输河沙等货物,经结算,2010年2月3日至3月5日,被告蔡某共收到原告陈某交来河沙票据431车共计8109立方,合计共欠原告陈某运费、铲车费等x元,并由被告蔡某于2010年7月20日立具一份收条给原告收执。2010年8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蔡某支付x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效,原告遂诉某本院。

以上事实有收条、当事人陈某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当事人亲笔签署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在本案中是中介人的身份,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本院认为,从被告所立具的收条看,是被告从原告手上收到运输河沙票据,并确认是欠原告的总运费,而不是欠其他车主的,即使日后结算,也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并不是被告直接与其他车主之间进行结算。事实上,被告在立具收条后,也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至于原告在领取了运费后如何与其他车主结算,是另一法律关系。因此,被告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蔡某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向案外人陈某、黄振康支付了运费x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向原告陈某支付运费x元。

二、被告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为1383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1783元,由被告蔡某、谢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覃绍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莉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