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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吴××与被执行人胡××、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

被执行人胡××。

被执行人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与被执行人胡××、常×(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胡××偿还申请人吴××借款x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20‰,计息时间从2006年3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0元及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胡××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胡××、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吴××与被执行人胡××于2011年6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付给申请人吴××人民币x元;当场支付x元,下余x元于2011年6月27日前付清。申请人吴××当即收到本案案款x元,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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