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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蔡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2010年2月登记结婚,未办婚礼,也未共同生活,之后双方暴露出性格上的明显差异,时常为琐事发生争执,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双方亦有同居。近来,因在婚房装修之事上,双方确发生争执,但事后都能以对方为重。现双方在婚姻的磨合期,夫妻感情亦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婚房装修之事双方意见不一而起争执,原告遂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为家庭生活矛盾而起争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亦应慎重对待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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