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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诉被告徐某、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樊某诉被告徐某、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言明于2009年7月26日前归还。至期,因被告未及时偿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徐某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邱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樊某人民币15,000元,定于2009年7月26日归还。现原告以被告至期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由,涉讼。

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某应当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同时,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徐某向原告所借的15,000元,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邱某应与被告徐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15,000元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某借款15,000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徐某、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张利

代理审判员陆瑞兴

书记员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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