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与赵某甲、左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

单位住所:(略),机构代码:(略)。

代表人张某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身份证(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左某,男,生于(略)年(略)月××日,汉族,陕西省×××,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李某,男,生于(略)年××月××日,汉族,陕西省(略),住(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与被告赵某甲、左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军,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左某、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3月8日,被告赵某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由左某、李某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拖欠本金x.08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某费。

被告赵某甲辩称,借款属实,欠款数字以清单为准。

被告左某、李某未应诉某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被告赵某甲向原告申请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同年3月8日,被告赵某甲与原告签订了《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13.5%,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还款办法: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此后,按等额本息偿还法即每月归还贷款本息x.43元。合同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赵某甲、左某、李某又与原告签订了《商户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某方式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协议签订当日,被告赵某甲借得原告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内被告赵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92元及其利息,截止2011年5月13日被告赵某甲尚欠借款本金x.08元及利息。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付,原告诉某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商户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以及原告和被告赵某甲陈述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及《商户联保协议书》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而被告赵某甲在合同期内未全额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清偿,被告左某、李某为被告赵某甲向原告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且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理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之责任。故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赵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洋县支行借款本金x.08元及约定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被告左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赵某甲承担,现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正文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史瑾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