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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健男、书记员杜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某控:2011年4月22日22时30分许,在位于吉林市X区X街的铁合金小区X栋X楼X号居民房内,被告人关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关某门窗打开天然气阀门欲自杀。当公安机关、消防及政府部门有关某员在现场对其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关某拒绝打开房门,并声称要用打火机引爆天然气。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关某燃气阀门后,确保燃气浓度较低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吉林市公安局特警某窗进入室内,将被告人关某控制抓获,未造成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某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关某供述、证人x某、x某x某人证言、现场勘某笔录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关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某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22时30分许,在位于吉林市X区X街的铁合金小区X栋X楼X号居民房内,被告人关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关某门窗打开天然气阀门欲自杀。当公安机关、消防及政府部门有关某员在现场对其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关某拒绝打开房门,并声称要用打火机引爆天然气。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关某燃气阀门后,确保燃气浓度较低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吉林市公安局特警某窗进入室内,将被告人关某控制抓获,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和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提起和被告人关某的到案情况。

2、吉林市公安局特警某队民警某工作所见,证明本案的侦破、案发现场及抓捕被告人的情况。

3、公安机关某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吉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吉林市消防支队造纸厂中队、昌邑区X区应急办、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110”说明案发当天接警某到现场处置的有关某况。

4、勘某、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某况。

5、证人x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22日晚,得知男朋友关某要自杀,便赶到关某人住处,闻到一股浓烈的天然气味,又听到屋里有嘶嘶的天然气跑气的声音,关某将房门反锁。报警某,“110”、警某、消防队等有关某员都来到现场,关某要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屋内的天然气。警某见状把整栋楼的住户都疏散了,又把天然气阀门也关某,后来警某破窗而入,将关某抓住的经过。

6、证人x某x某言,其证实内容与证人x某证实内容一致。

7、证人x某xt等人证言,证实是昌邑区X区X栋X楼X号居民。2011年4月22日后半夜,听到警某和救火车到其住处,后警某挨家挨户疏散这栋楼的居民,说是X楼的住户要利用天然气充满屋子自杀,该楼的住户都躲到警某线外,后将自杀的男子抓住的经过。

8、被告人关某供述,我因工作上、家庭上很多事,压力很大,就产生了轻生的念头。2011年4月22日晚,我把天然气打开,准备自杀,女朋友x某在门外劝我,我也没有理她。后来我听到有人敲门,说是派出所的民警,让我开门,我也没理,然后我通过窗户看见外边有很多警某和消防车,知道消防队的也来了,在派出所民警某消防队的人来劝我的时候,我说让消防队和派出所的都走,要是窗户和门有动静,我就开打火机。我和民警、消防的人说完话,就从床上拿起打火机。我知道空气中天然气多了就会爆炸,天然气管线在一幢楼内是连接各个住户的,整个楼的邻居都会有危险,当时我没考虑那么多。后来天然气的阀门没有动静了,好像外面给关某了。警某把窗户砸碎进屋把我抓住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在居民住宅楼内,采取打开天然气欲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文忠

审判员单连红

人民陪审员高繁荣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杨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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