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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长葛市纸箱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69岁。

委托代理人:王春山、郭某,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纸箱厂。

负责人:李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赵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山、郭某、被上诉人长葛市纸箱厂负责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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