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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李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7月1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制造发票罪

2010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郑州市X区X路中方园东苑小区的租住屋内大肆伪造发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屋内查获伪造发票x份、假某章91枚、电脑2台、雕刻机1台、打印机3台、编码器3个、钢印模1个、碎纸机一台,后于其姐姐何某x位于郑州市X区X路附近的一租住屋内,查获其存放在此的伪造发票300份、假某26枚。经新密市国税局、地税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某票。案发后,所有赃物已扣押。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2010年9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李某预谋后,二人在郑州市X区陈砦花卉市场附近,由何某某向李某出售伪造的发票5000份。

2、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外贸宾馆附近宋xx经营的烟酒门市,先后两次分别向宋xx出售伪造的发票50份、50份,后于2010年9月15日,又向宋xx出售伪造的发票1份。

3、2009年11、12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开阳路姜xx经营的五交化门市,先后三次分别向姜xx出售伪造的发票3份、5份、10份,后于2010年3、4月份,又向姜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份。

4、2009年9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开阳路北段王xx经营的鼎鑫烟酒门市,先后三次分别向王xx出售伪造的发票2份、10份、10份,2010年3、4月份,又向王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份。

5、2009年10月份或11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区X街于xx经营的鑫发门窗门市,向于xx出售伪造的发票3份。

6、201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武装部附近范xx经营的宏伟名烟名酒水果行门市,向范xx出售伪造的发票5份。

7、2010年4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东城门附近李xx经营的广告门市,先后五次分别向李xx出售伪造的发票2份、3份、3份、5份、10份。

8、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五四广场刘xx经营的宇宙烟酒门市,向刘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份。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位于新密市X区管委会新岗路天福量贩超市X楼李某的住室、及其比亚迪轿车内,查获伪造发票x份、假某章21枚。经新密市国税局、地税鉴定,上述发票均未假某票。案发后,所有赃物已扣押,且李某退赃x元。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追究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制造发票罪

2010年9月15日新密市公安局在沿街商业门店发现有人利用名片出售假某票。经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当天在李某和郑xx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车内发现大量的假某票和假某,遂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根据线索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郑州市X区X路中方园东苑小区的租住屋内查获伪造的发票x份、假某章91枚、电脑2台、雕刻机1台、打印机3台、编码器3个、钢印模1个、碎纸机一台。另在其姐姐何某x位于郑州市X区X路附近的一租住屋内,查获其存放在此的伪造发票300份、假某26枚。经新密市国税局、地税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某票。案发后,所有赃物已扣押。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侦查时供述;证实在其租住屋内,用成套的制假某备印制假某票x多分、假某章91枚、其知道正规的发票是从税务局领取的,在发票代码和编号配合有公章才能使用,而其自造自销的发票章上是自己盖的,发票代码和编号都是一模一样,当然是假某。其卖发票加在发票上的章是其自己用电脑和刻章机刻的,其家有成套的刻章设备。

2、证人何某x证言;证实其弟弟叫何某某,他在郑州打工。何某某在在郑州中方园小区X区十号楼一单元七楼,帮王老板租了一套房子,帮助王老板销售假某票。听何某某说,王老板是新郑人,身高一米七左右,四十多岁。王老板他经常变换手机号码,何某某绰号叫“老八”。其与何某某帮“王老板”在郑州卖发票,其不知道那些发票从何某弄来的。其弟何某某他是卖假某票、作假某的。其位于郑州市X路附近的四楼住处藏有部分假某票和假某章,假某票共6本300份,假某26枚,这些假某票和假某都是其兄弟何某某放到其家的,何某某他在郑州市X区X号楼X楼中户放有大量的假某票和制假某的东西,何某某手里的假某票其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弄来的,假某是他自己刻的。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自制自销假某据、假某等现场情况及查获作案工具、自制各种的赃物等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查获自制各种假某据、假某、公章印模及作案工具电脑、制假某备等赃物。

5、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自制自销的票据均为假某据。

(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2010年9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李某预谋后,二人在郑州市X区陈砦花卉市场附近,由何某某向李某出售伪造的发票5000份。

2、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到新密市X路办事处外贸宾馆附近宋xx经营的烟酒门市,先后两次分别向宋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0份,后于2010年9月15日,又向宋xx出售伪造的发票1份。

3、2009年11、12月份,被告人李某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开阳路姜xx经营的五交化门市,先后三次分别向姜xx出售伪造的发票18份,后于2010年3、4月份,又向姜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份。

4、2009年9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到新密市X街办事处开阳路北段王xx经营的鼎鑫烟酒门市,先后三次分别向王xx出售伪造的发票22份,2010年3、4月份,又向王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份。

5、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到新密市X区X街于xx经营的鑫发门窗门市,向于xx出售伪造的发票3份。

6、201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李某到新密市X路办事处武装部附近范xx经营的宏伟名烟名酒水果行门市,向范xx出售伪造的发票5份。

7、2010年4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到新密市X路办事处东城门附近李xx经营的广告门市,先后五次分别向李xx出售伪造的发票23份。

8、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到新密市X路办事处五四广场刘xx经营的宇宙烟酒门市,向刘xx出售伪造的发票10份。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位于新密市X区管委会新岗路天福量贩超市X楼李某的住室、及其比亚迪轿车内,查获伪造发票x份、假某章21枚。经新密市国税局、地税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某票。案发后,所有赃物已扣押,且李某退赃x元。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留霞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李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均应当“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退赃x元。均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被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二、被告人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取保候审期间除外,刑期向后顺延。)

被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三、对被告人违法制造的违禁品,作案工具电脑、制假某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某阳

审判员乔建忠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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