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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高某、马某乙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陕西省绥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女,陕西省绥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陕西省绥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高某、马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薛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高某、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11月,马某甲在家中向吸毒人员高××贩卖毒品三次,每次1克,每克人民币300元,共3克。2009年5月至12月,马某甲在马某庄村向吸毒人员高××贩卖毒品海洛因9次,每次1克,每克人民币300元,共9克。2010年3月至12月28日,马某甲在马某庄村向吸毒人员徐××贩卖毒品海洛因23克。2010年3月至12月28日,马某甲在马某庄村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海洛因8次,每次人民币100元的0.1克或300元的1克,共计3克。2010年12月份,马某甲在马某庄向吸毒人员杜××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人民币90元的0.1克。2010年12月27日,马某甲在马某庄村向吸毒人员周××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人民币300元的1克。

2010年12月份,马某甲指使高某在马某庄向吸毒人员杜××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人民币300元的1克。2010年12月底,马某甲在其家中指使高某向吸毒人员顾××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人民币100元的0.1克。

2009年秋天,马某甲指使马某乙到米脂县X村向吸毒人员高××贩卖毒品三次,每次人民币100元的0.1克,共0.3克。2010年11月,马某甲指使马某乙和高某到米脂县X村向吸毒人员杜××贩卖毒品一次人民币300元的1克。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高某、马某乙被抓获,并从马某甲身上收缴毒品10克。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高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马某甲、高某、马某乙的供述,证人杜××、李××、周××、杜××、徐××、顾××的证言,书证收缴毒品照片、毒品没收收据、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物证手机两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1.5克;抓获时搜缴到毒品海洛因10克,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51.5克;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2.1克,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共计1.3克,且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马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抓获时被告人马某甲在其身上搜缴的毒品,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意见》,查获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但考虑到查获的10克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损害,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涉案毒品海洛因10克和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王春

人民陪审员贺柯丁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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