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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40岁。2011年8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6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过使用事先准备的数字牌遮挡其所驾驶的渝×××××小型客车牌照号的方式,驾车从重庆市X路开县收费站领取高速公路临时通行卡后驶至重庆市X镇华山隧道附近时,从无人看管的施工便道下道,驶入复盛镇X村X路,取下用于遮挡的数字牌照恢复车辆真实牌照号,再持车辆通行年票卡从复盛站驶入高速公路,从渝宜高速公路G50江北站持通行年票卡缴纳5元通行费出站。经重庆市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查证收费站通行记录,2011年5月16日至7月12日期间,李某采取上述方式先后28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5040元。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被捉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其退赃补缴全部偷逃款项。

另查明,根据相关高速公路收费规定,小型客车持通行年票卡从开县站驶至G50江北站应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1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词、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报案材料、《渝x偷逃通行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高速公路G50江北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车管所年票录入信息、渝涪高速公路复盛收费站下道信息、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材料、刑事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遮掩车辆真实牌照、调换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欺骗手段,偷逃车辆通行费5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补缴全部偷逃款项,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赔的赃款5040元发还被害单位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炼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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