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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宋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诉称,原、被告婚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起被告故意换掉门锁,不让原告进家门,双方多次协调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徐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亦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而起争执,但无原则性矛盾。2009年7月被告因家里门锁损坏而予以更换,并非故意不让原告回家,且被告一直试图联系到原告要求其回家。现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自行相识恋爱,198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8X年X月28日生育一女,名宋XX。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2009年7月双方又起争执,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并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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